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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猬的温顺  --两位犹太裔哲人的不和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03-06 04:08:14   


在这人的伊甸园状态中,人变得越来越邪恶。上帝一气之下,干脆发洪水淹掉大地,仅留下善良的人种。随后,上帝马上与人立约。这是上帝首次给人颁布法律。施特劳斯特别指出:大洪水是上帝意识到人的生活必须以律法来约束而采取的行动,从而,上帝与人类有了新的关系:“以洪水清洗大地,某种程度上使人类重新回到原初状态,可以说是第二次创世”(〈耶路撒冷与雅典〉,页77)。23


通过大洪水重新立约之后,谋杀被禁止了。上帝还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人类分散成不同民族,划分遭诅咒与受赐福的,以此防微杜渐整个人类再变得邪恶、败坏,免得他再用大洪水灭掉全人类那样不得已的办法来清除普遍的恶。上帝希望,总有一些民族不至受到恶的浸浊。随后,上帝按人类的生活状态与信守其公义的人不断进一步立约(立法)──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上帝这一连串与人立约的行为,意在把人从自主状态拉回与上帝的关系中,用生命树的果子平衡知识树的果子:上帝颁布的诫命(法律)中也有上帝的应许。知识树转变成了先知树:人要认识上主,只有通过上帝亲自拣选的人──先知。人分辨善恶的知识,被规范为顺从上帝通过先知给人类颁布的律法,这也意味着美好生活问题的永恒解答(〈耶路撒冷与雅典〉,页79-81)。


这位上帝为什幺让自己显得神秘兮兮、深不可测?为什幺只要世人顺从他、而不是认识他?


施特劳斯解释说,上帝始终关切大地,而且要人也关切大地,而不是关切自然(天),遑论自然背后的什幺(Meta-physis形而上学)。知天(自然),是哲人才有的疯狂,上帝的子民中没有这号人。然而,需要关切的大地,已经永劫般地伴随着人类的不义、杀戮、不幸、邪恶,这一大地境况是人自己造成的。上帝通过立约给人类律法和应许,表明即便人类到了这番地步,上帝仍然没有放弃人类。在邪恶已经无法根除的大地境况中,人的美好生活仍然有指望,这就是信靠上帝的应许、恪守上帝的律法,而不是追问:什幺才是“美好的生活”。


为什幺哲人信靠自然、而不能接受上帝安排的美好生活?


原因很简单,《创世纪》一类的叙述说明,神的启示完全是建立在某些特定且偶然的事件上的,“对于一个哲人或一种哲学来说,绝对不会有什幺特定或偶然的事件的绝对神圣性”(〈神学与哲学的相互影响〉,页102)。24 希腊哲人从诗人荷马和悲剧诗人那里晓得,人间充满邪恶和不幸(诗人称为“命运”)。诗人靠什幺承负生活中恶的生存事实?信靠神话。所谓神话,施特劳斯指希腊诗人的诸神及其由诸神掌管的人无法想象的命运力量。依靠神话来承负生活中无法根除的恶,意味着根本无需法律秩序,将美好生活的可能性交给不可知的命运。哲人同样意识到,人间生活需要权威的管束,法律秩序是必须的。无论哲学和圣经对生活中恶的严峻性的来源的解释如何不同,无法根除的恶总归都是哲学或圣经面对的基本生存事实。哲人和圣经中的先知都拒绝依靠神话来承负恶,意味着都不认为人类生活可以无需法律秩序的约束来抑制恶。拒绝神话──拒绝没有法律秩序的生活方式,是哲学和圣经的共同之处。


哲学用理性的知识,而不是靠对上帝垂怜的信靠承负恶,哲学就?开了上帝给人类的律法和应许。哲人要世人靠什幺来承负欠缺美好、公义的生活本身、或者说承负恶这一生存事实?用什幺超现实的力量来弥补人类生活的道德欠缺?撇开了上帝和神话,哲人就只能求助于万物的始基──自然及其法则为法律秩序奠定约束的正当性。立法的正当性问题就来了:依据自然的正当建立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律篇》一开始提到的问题:法律的立法者是谁。


立法的问题一开始就面临两种可能性:要幺诉诸自然的法则──按自然法则立约,要幺诉诸人与人之间的约定。前一种可能性接近圣经的解决方式,后一种可能性,如我们所知,正是现代社会契约论所主张的。


尽管诉诸自然的法则看起来象是圣经的立约方式,仍然是一种人约论、而非神约论。人间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即便来自作为万物始基的自然,其法则也得靠人的理知去认识、把握、发现。施特劳斯由此解释了,为什幺圣经和希腊哲学经书的书写方式根本不同:希腊哲人的经书都出自个人之名,与自然的约定是个人理知认识的结果,希伯莱圣经的作者是含糊的集体,与神的约定是一种民族性的集体传统。“关键在于,这里没有出自个人的起始点,说到底,没有人为的起始点,……个人并不营造开端”(〈神学与哲学的相互影响〉,页104-105;〈耶路撒冷与雅典〉,页83)。


一种政治制度的设立,本身就包含了一种关于生活价值的主张,表明对价值冲突作出了裁决。价值决定是政治及制度问题的本质:“是政治制度本身,而非我们这些旁观者的偏见迫使我们想知道哪些政治制度更好”(〈什幺是政治哲学〉,页80)。伯林所谓政治哲学必得坚守“何为美好的生活”无法作出最终裁决这一处境,不是废话就是胡说、甚至乎危险的话。放弃了价值裁决,等于政治制度对恶“中立”。某些自由主义者主张,自由民主政制的正当性原则是价值中立或多元价值的宽容,根本就是自相矛盾。设立自由的民主政制,无异于肯定了自由是生活中更美好、甚至最美好的价值。甚至可以说:自由的民主政制同样是一种专制──价值的专制:强制人们“自由”。这种强制基于哲人的价值决定:自由是美好的价值。正是在这样意义上说:专制并非等于暴政,“专制君主的统治本身并非是反自然的”,“有的人因统治的权力而腐败,有的人因这样的权力而上进”(《自然权利与历史》,页133)。


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统治对于抑制生活中恶的严峻性是必须的,问题不在于权威是否绝对──没有绝对性,谈何真正的权威?对于依靠圣经生活的民族,上帝无疑有至上的绝对权威。问题仅在于,统治的绝对权威本身是否是“好的”。所谓“好的”权威,不仅指它应该代表自然的正当,还要有能力规导生活走向“美好”。人间生活需要约束、压制、臣服,不仅因为人身上有恶的冲动本性,也因为、甚至首先因为,民众需要被引导成为“好人”。恶不仅指人作恶,也指人生性的道德欠缺和软弱。古典政治哲学主张菁英主义和反平民主义,不是基于弱者与强者的区分,而是基于这样的生理学事实:并非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成为“好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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