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免费教育资源网论文政治论文
关键字: 所属栏目:

从权利政治学到公益政治学:新自由主义之后的社群主义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49:34   


  不难发现,社群主义所界定的社群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即它包涵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信仰和政治归属等关系。有的学者把这种性质的社群称之为“完全性社群”(total community),并认为它具有下列四个特征:1)它享有完整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为了分享利益而组合的;2)社群的参与者的关系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3)社群成员彼此的利益紧密相联,休戚与共;4)社群是其成员自我认同的核心,社群的关系、义务、习俗、规范和传统对成员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实际上,社群主义者心目中的社群,即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为了达到最大和最高的善而组成的人类团体或人类关系,即政治社群。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对社群主义者的批评是对的,社群主义者实质上没有把社群与政治社群区分开来,他们所说的社群成员的自我认同也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政治含义。


  在关于社群的问题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区别除了对社群范围的界定外,更主要的在于对社群性质的看法上。在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看来,社群对于善良生活来说,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善的,而只是工具性的。相反,对于社群主义者来说,社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善的。


  社群主义者认为,社群对于人类生活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社群的必要性。首先,任何个人必定生活在一定的社群之中,而且他不能自由地选择所处的社群。或者说,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关系中,任何要也逃脱不了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约束。其次,社群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需要。正如华尔采所说,把社会看作是一种契约或许是合理的,但只有当人们的需要等到满足时,这种契约才有意义,其中的需要之一便是社群。例如,感情的归属和自我认同是个人的一种需要,而只有社群才能满足个人归属和认同的要求。最后,社群是个人的自我的构成性要素。现实中的任何个人都拥有一定的目的、理想、价值,而这些构成自我的东西恰恰是由社群决定的。因此,社群构成了个人对自我的认同,界定了自我是谁。


  在社群主义者心中,社群还是一种善,个人只有通过社群其生命才有意义,其生活才有价值。社群主义者说,社群给个人以美德,诸如爱国、奉献、牺牲、利他、团结、互助、友睦、博爱、诚实、正直、宽容、忠信等美德,都是通过社群形成的。他们甚至还说,就是连自由主义者竭力倡导的个人权利,如自主和平等,也只有在社群中才能真正实现,或者至少说,在社群之内要比在社群之外更容易实现。他们由此得出结论说,作为一种善的社群,是人类善良生活的基础。反之,一个没有社群生活的社会肯定不是一个良好的理想社会。例如,假定有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最大限度地拥有自由权利,并充分自由的行动。他们没有亲朋好友的纽带,不参加政党、社团、教会、工会和各种公民团体。这些可以说是十足的自由人士,这个社会甚至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但肯定不是我们所欲的最美好的社会。


  社群主义者重新定义个人、自我、社群及其相互关系,其主要目的和实际意义不在于方法论,而在于建构其独特的规范理论,即建立社群主义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权利观。


三、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我优先于其目的。而当自我的认同与自我所拥有的目的与利益毫无关系时,自我才能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独立的和有选择能力的。换言之,只要自我优先于其目的,也只有当自我优先其目的时,权利便优先于善。与此相反,社群主义者认为,自我不能优先其目的和价值,而是目的和价值优先于自我并规定自我。因此,正义就不是优先于善,而是善优先正义。正义原则是用以规范个人平等选择的权利的,它属于权利的范畴。所以,善优先于正义,也就是善优先于权利。这是社群主义者从社群优先于自我和个人这一立场出发所得出的第一个重要结论。桑德尔以下对新自由主义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的反驳,可以认为是社群主义者对这一结论的典型论证。


  桑德尔将新自由主义的这一逻辑概括如下:新自由主义伦理学断定权利的优先性,它寻求那些不预先设定任何特定的善的概念的原则。这就是康德的道德律至上,也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首要道德的意思。正义高于其它价值。它提供一个框架,规定相互对立的价值和目的。因此,它必须拥有一种独立于那些目的的命令。因此,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一个公正的社会不是努力促进任何特定的目的,而是使其公民追逐其自己的目的,而不与其他所有人的自由相冲突;所以它必定受那些不预先规定任何特殊的善的规则的制约。证明这些规则的东西首先不是使一般利益最大化,或促进善,而是证实权利的概念,这是一个优先于善并独立于善的概念。按照自由主义者的这种思维逻辑,权利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优先于善:第一,权利优先意味着不能因普遍的善而牺牲个人权利;第二,界定这些权利的正义原则不能建立在任何特定的善良生活观之上。


  桑德尔指出,这种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正确的观点应当是,权利以及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都必须建立在普遍的善之上,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原则。这是因为,1)把政治建立在权利之上意味着相信正义对于我们的所有特殊目的,我们对善的感知(our conception of the good),都应当具有绝对的优先性。2)接受正义优先于我们对善的感知意味着相信我们的认同可以先于善而确立。否则,我们对善的感知会进入我们对正义的感知。3)由于我们的认同是由我们对善的感知构成的,所以正义不可能具有优先性。据此,我们便不能相信权利的政治学。。


  社群主义者所说的普遍的善(universal good),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的物化形式便是公共利益,或简称公益。于是,善优先于权利的社群主义命题便引申出第二个重要结论,即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这是一个具有核心意义的结论,所以包括社群主义者自己在内的许多政治哲学家甚至把此作为区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分界线,把自由主义政治学称之为“权利的政治学”,而把社群主义政治学称作“公益的政治学”。桑德尔自己也这样说:自由主义者的命题依据于一系列错误的形而上学的超伦理的观点之上,它没有能力捍卫其以下基本原则,即“不能为了普遍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自由主义认为正义的原则是绝对的和普遍的;人们相互之间并不能足以了解对方,以至于形成共同的目标;人们可以在社会决定的目标之外规定自己的目标。由于这些论据必然是错误的,所以桑德尔建议我们应当放弃“权利的政治学”,而建立“公益的政治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