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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政治学到公益政治学:新自由主义之后的社群主义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49:34   


  在面临社群主义者的攻击之后,个人主义者很快便作出了反应,象罗尔斯和德沃金这些新自由主义的大将也亲自披挂上阵,分别从方法论和价值观两方面进行了全面反击。在这种反击中,新自由主义者在指出社群主义理论的某些弱点,捍卫自己立场的同时,也不得不修正了自己的若干论点,从而进一步推进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发展。


  例如,德沃金在接受社群主义者对个人主义的某些批评方面就迈出了很大的一步。虽然他仍反对一般地把社群当作是一种必需,但他承认从下述意义上说它是一种需要:“人们需要社群,以便自我认同和确认其自己的生命只是整个社群生活价值的一种反应,并且来源于后者”。又如,罗尔斯在1993年出版了一本新著《政治自由主义》,此书基本上是对其过去10年中发表的8篇主要论文修订后的汇编。在该书的序言中,他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该书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有什么区别?他自己答道,尽管两书的理论框架大体一致,但新著对前著有一个重大的修正:在《正义论》中,他没有将“政治性的正义观”(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与“综合性的理念”(comprehensive doctrine)作出区分,而认为“秩序良好的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所有公民都基于“综合性的理念”才同意接受“公平即正义”的原则。当时他把“公平即正义”与功利主义都当作“综合性的理念”。罗尔斯指出,正确的观点应当是,功利主义才是“综合性的理念”,“公平即正义”不是“综合性的理念”,而是一种政治的理念。这一论点的修正涉及到其整个理论体系,而这一修正显然是在社群主? 宓内的严伦鞒龅摹?/P>


  可以这样说,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贯穿于整个80年代的西方政治哲学。到了90年代后,新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依然存在,依然是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争论和最令人关注的现象之一。翻读70年代以来至今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些重要代表作品,我们几乎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看到隐藏在其中的根本价值观不是新自由主义的,便是社群主义的。70年代,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和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这些都是新自由主义政治学的经典之作。80年代,诸如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Liberalism adn the Limits of Justice)、阿拉斯达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的《追寻美德》(After Virtue)、查理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自我的源泉》(Sources of the Self)、迈克尔·华尔采(Michael Walzer)的《正义的范围:对多元主义和平等的辩护》(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ce of Pluralism and&nbs p;Equality)和罗伯托·昂格的《知识与政治》(Knowledge and Politics)这些政治哲学的名著,不仅影响广泛,而且清一色是社群主义的顶尖力作。到了90年代,在一些重要的政治哲学论著中,例如,无论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还是在威尔·凯姆里卡(Will Kymlicka)的《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Liberalism, Community and Culture),或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的《市场、国家与社群》(Market, State, and Community)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相互辩驳和争论的场景。


  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争论还在继续,很难说谁是赢家谁是输家。任何严肃的学术讨论和学术争鸣,失去的只是偏见和不足,得到的却是理论的改善和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双方都是赢家,因为真正的赢家是整个政治哲学。正如梭罗莫·艾维尼里(Shlomo Avineri)和艾维纳·德夏里特(Avner De-shalit)所说:“社群主义者对个人主义的挑战是富有成果的,它使社群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都反思其各自的理论,并有助于双方砥砺各自的论据。从这个意义上说,阿米·古特曼关于根据社群主义者的批评重新思考自由主义的愿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总体上说,政治思想已经从这场争论中获益匪浅”。


二、自我、个人与社群

  社群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从个人与社群的关系来建立其整个理论体系。新自由主义假定社会是由独特的个人组成的,每个个人都先验地拥有一种作为其认同的自我(the self),这种自我先于其目的和价值。例如,罗尔斯在论述其个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时,就特别强调个人与其所拥有的价值和目的的区别,处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的个人被假定为浑然无知于任何有关其信仰、规范、地位等信息。这些先天地拥有自我的个人所作出的选择,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内容;个人在公平的原则下作出选择的过程,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过程,因此,社会正是人与人合作的场所。简单地说,在新自由主义看来,个人先天地拥有一个超验的自我,个人的属性不为其所处的社群决定,相反,个人的自由选择最终决定社群的状态。社群主义者坚决反对新自由主义的上述个人社群关系观,他们认为,社会关系决定着个人,因此个人组成社群,是社群的一个部分。个人主义者也没有看到,社群未必是自愿的,社会关系决定自我也未必是可以选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主义的自我观念是彻底错误的。


  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迈克·桑德尔提出了“浑沌无知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和“构成目的”(constitutive ends)两个重要的概念来辩驳罗尔斯的个人与自我观。他指出,从本质上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这样发生作用的:在我们知道我们将成为的特殊的人之前,甚至在我们知道自己的利益或目标或善的概念之前,它就使我们想象我们将要选择的统治社会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正义原则。它们事先设定了一幅人的图画,设定了我们必须采用的方式。这幅图画就是一个混沌无知的自我,这个自我先于并且独立于目的。这个混沌无知的自我首先描述了我们是什么、拥有什么或想要什么的方式。它意味着在我所拥有的价值与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之间始终存在着差别。对特定的我的目的、企图、欲望等的认同始终意味着某种主体“我”在它们的背后的一定距离之外,这个“我”的形式必定先于任何我所拥有的目的与态度。这一距离的后果之一是将自我本身置于其经验之外。换言之,它消除了我们称为构成性目的的可能性。对于混沌无知的自我,对我们人类最本质性的意义,不是我们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目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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