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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及其当代之诠释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04 22:47:39   


  施特劳斯是经由以下推论得到上述结论的。首先,霍布斯心目中的古典政治哲学是一种(相对于其机械唯物思想的)理念式(idealistic)的哲学,这种理念式政治哲学所隐含的前提是“高尚(thenoble)与正义(thejust)截然不同于快乐(thepleasant),而人基于其本性必然追求前者;或者,必然有一种完全独立于人类契约(compact)或常规(convention)之外的自然权利存在;或者,必然存在一种最好的政治秩序,只要其内容合乎(宇宙)本性”18。对霍布斯来说,政治哲学之所以包含上述原则,并非只是要处理具体的政治事物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发觉赋予这些事物政治意义的一种政治精神(politicalspirit)。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是个不折不扣的古典学者,因为他的政治哲学正式奠基于“政治哲学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的这种古典理想上。


  但是真正让霍布斯与古典思潮分道扬镳的关键,在于霍布斯不接受当中的“人是政治动物”的目的论假设。这个看法可以说是一般研究其思想的通论。施特劳斯特出之处,在于他不认为霍布斯之所以反对这个假设是受到机械式唯物论的影响,他甚至认为这个观点对澄清霍布斯之所以反对这个古典假设有害无益19。从这里可以看出施特劳斯与奥克萧特观点差异之大。那么是甚么因素让霍布斯弃绝古典理论中的假设、却又保留当中的精神呢?施特劳斯同样地将此归因于其自然哲学。然而,这个自然哲学并不是后来的机械式唯物论,而是来自辩士(sophists)学派,特别是伊壁鸠鲁(Epicurus)。虽然霍布斯从来没有直接论及这些人,但是这些人的非目的论倾向的确对他有很大影响。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笔下的个人与伊壁鸠鲁的享乐主义下的个人几乎没有不同。霍布斯政治思想真正新颖之处,在于他为享乐主义下、不具政治性格的个人赋予一个政治的意义。也就是说,政治生活变成个人享乐的充分条件(施特劳斯甚至称之为“政治享乐主义”)。因此霍布斯得以以非目的论的假设完成了目的论式的政治哲学的最高理想——一个最好的政治体制。


  可以想见,一旦自然法则中的目的(telos)被剥除,古典政治思想的自然法则将失去作为“法则”的道德强制性。这样一来,还有甚么东西可以支援自然法则的优越性呢?施特劳斯认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法则的意义来自于对“自然权利”(naturalrights)的维护。也就是说自然法(jusnaturale)的概念被霍布斯转化了:jus从带有规范性的(normative)意义转而具有法理上(jurisprudential)的含意了20。我们可以大胆地说,对施特劳斯而言,霍布斯理论中的自然法并非上帝,而是人间的“会死灭的神”(mortalgod)——也就是“利维坦”般的国家——使其生效的。霍布斯把自然法带到人间,并赋予实证法(positivelaw)的意义。


  然而这并非对霍布斯政治哲学里的自然法的唯一见解(虽然这可能是众多见解中最有见地的一种),例如泰勒(A.E.Taylor)与(尤其是)沃伦德(HowardWarrender)就认为霍布斯的自然法带有本务论(deontology)色彩21。为了反对这种说法,斯金纳在1960年代发表了一系列有关霍布斯的论文22。因此在讨论斯金纳的诠释之前,有必要对这种特别的自然法诠释稍作说明。


  沃伦德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并不是一个统一在机械式唯物论底下的完整体系,因为其中的自然法概念具有二元的结构:一方面其包含了有神论的目的,这使自然法带有本务论的特性,让自然法存在于自然状态中。另一方面,他又是出自于机械式唯物论的自利心理学,因此在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作为国家“利维坦”统治的阶段后,自然法才转变成具有实证法效力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在后一个阶段,这个实证法的效力仍旧来自其本务论的成分:是本务论才使自然法带有规范意义的。


  斯金纳并不赞成这样的看法,但是他并不是直接去反驳这种看法是否能内在一致(如同华特金斯的作法),而是从与霍布斯同时期的思潮中辗转验证这种看法有效与否。简单地说,斯金纳认为对某一思想家所做的历史诠释成功与否,不仅要探讨该思想家本身的作品,还要探讨该思想家以外的其他史料,才可能接近其思想原貌。斯金纳在60年代对霍布斯的一系列著作,可说是其独特的研究法初试啼声之应用。


  在1964年的一篇文章中,斯金纳首先提及如何才能贴近作者的原意。他指出对相关文献的仔细判读当然是一个非常必要的途径,但是其重要性不能被过份夸大。其原因在于所有对本文的再诠释都必然是基于某种对原文的选择阅读(textualsuppressions),这几乎是重现作者原旨的必要途径。但是如果仅止于此的话,这样的再诠释常常会有见指忘月的反效果。因为再诠释者会为了克服文本的内在不一致而忽略了外在的一致性--亦即原著写作当时的意识形态脉络(ideologicalcontext),其结果常常是:虽然这样的再诠释的确给了原著一个更首尾一致的理解,然而当把这样的诠释放到更大的思想史(intellectualhistory)架构中时,反而会让原著与此历史架构格格不入。在斯金纳的另一篇文章中23,就可以看出这种诠释法的局限。以霍布斯为例,如果以沃伦德为首的本务论式自然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霍布斯根本就不会成为当时备受争议的人物;所有围绕着他所起的辩论都会失去意义。在这篇文章里,斯金纳先以无与伦比的充足史料,说明霍布斯的思想在当时并非孤立无援的。虽然已有许多研究讨论他与当时的反对派(特别是反对“无神论”的教士们)间的对立,但是几乎没有人讨论他在当时的同志们之间的相同点。接着斯金纳指出霍? 妓褂氲卸哉呒涞谋缏郏『镁褪钦攵宰呕舨妓沟淖匀环ǖ男纶故投ⅲ悍炊哉叻炊缘恼瞧渥匀环ㄖ械奈奚衤邸K菇鹉梢虼酥室桑喝绻致椎碌热硕曰舨妓沟淖匀环ǜ拍畹内故褪呛虾醯笔钡乃枷胧仿雎绲幕埃敲凑獬”缏鄹揪筒挥Ω梅⑸蛭尥呶薮釉尥炊哉咭参薮臃炊云稹4永仿雎绲囊恢滦岳纯矗菇鹉扇衔致椎碌热硕曰舨妓沟淖匀环ㄚ故褪遣磺〉钡摹?/P>


四结论

  萧高彦曾经很精要地指出霍布斯对当代共同体理论的贡献:一是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笔下的国家最大的区分在于“秩序”,但这个秩序并不带有古典理论中的更高目的,这个对国家的中立性基础(neutralground)之强调,是其对近代国家学说的一大贡献;另一则是,尽管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伟大的界定者”24,但此种界定能力也仅限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领域中,换句话说,在公共事务之外,只要不违反“利维坦”般的国家的命令,个人便享有自由,这可看出近代消极自由(negativefreedom)的雏形25。《利维坦》不仅指出了国家之所以必须存在的理由,更指出了生活在其中人们所能获得的利益,而这一切都已成为今日国家理论中不可或缺的前提,奠定了近代“自由”概念的基础。这些都是霍布斯对今日政治理论的伟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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