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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及其当代之诠释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17:38   

动荡不安的时代,往往也是不同思潮竞逐最激烈的时刻,因为旧的思潮常常无法应付变动不居的情势。霍布斯(ThomasHobbes)正是一位身处于这样的年代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写于1640-51年的一系列著作,发挥了他罕见的天才,结合了当时欧洲思想的一切倾向,为后来的政治思想指引出新的方向。在这些著作中,最能充分表现其思想的,莫过于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Leviathan)。在这本书中,霍布斯一方面为了克服当时英国所面临的战争状态,指出了古典共同体理论中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他以一种崭新的思想,回答了构成近代国家的两个课题:可运作的政治制度与维持国家存在所必须的政治或伦理凝聚力(cohesion)1。在以下的文章里,我将铺陈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首先,我将对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作一番思想史上的考察,以说明其理论在西洋政治思想史上的某种承先启后地位。其次,我将介绍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创见,以说明其思想新颖之处。最后会列举若干当代对霍布斯思想的独到诠释,藉此指出当代霍布斯研究的多样性。


一思想史上的考察

  斯图亚特(Stuart)时期发生的英国大内战(theCivilWar),直接促成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然而这个历史事件却是“有限王权”与“绝对王权”两种政治思潮相冲突的结果2。正是因为这个历史的转折点,促使霍布斯做出超越传统的贡献。


  内战前的英国,正处于一个变动剧烈的时期。在思想方面,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国王是否应该同时担任教会的领袖·胡克(RichardHook)被认为是对王权最有力的辩护者。为了论证为何国家的法律必须高于宗教的律令,胡克发展出一套崭新的政治义务理论。他根据一种准契约论的说法,认为“人类若遵其理性而行,则自然对主权者(即制法者)及一切法律有服从之义务”3。他所要表明的是,清教徒拒绝代表主权者的国教教会的同时,也拒绝了一切政治义务,这种作法显然违反理性法典范。另外,他认为基督教的组织与信仰本身无关,因此并不需要一个普遍的、独立于政权外的教会4。胡克所代表的意见与中世纪以来(仍被当时的清教徒与天主教徒所信仰)的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大相径庭,使得当时不同宗教派别间的冲突不断。


  王权除了试图染指教权之外,也与议会发生冲突。在内战前的都铎王室受到法国博丹(JeanBodin)学说影响,开始倾向绝对王权的看法。此外,国王也频频因征税问题与议会发生龃龉。国王常为了扩大税收却未经议会同意径行征税,而议会方面往往认为这是国王破坏英国政治传统的作法,因为当时普遍流行的想法是国王与议会及其法庭间的和谐与礼让。这支政治思潮形成了古宪法理论。该理论以当时的大法官柯克(SirEdwardCoke)为代表。柯克的理论重点在于普通法(commonlaw)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也是政治权力的来源,整个国家体制是这个传统的产物,而非法律是国王的意志。换句话说,国王并不高于这套法律;相反地,他必须臣服于这套法律5。


  简言之,英国在内战前夕,各方面的矛盾已经相当严重。各方不但在现实利益上角逐(在宗教上有国教徒与清教徒、在政治上有国王与议会、在经济上有新兴中间阶级与国王间的冲突),在思想上更是处于新旧思潮的转捩点(中世纪的基督教传统与新的国教传统,以及古宪法与新绝对王权间的冲突)。这一切的纷争,都可以归类于国王/国家权力是否应当扩张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霍布斯尝试在理论上为当时的困境寻找出路。他旋即于1651年内战结束、共和政府初成立时,出版他在政治哲学方面最成熟的著作——《利维坦》。


二思想史上的贡献

  内战时期的英国,在思想上可说正处于保皇派与议会派交锋的高潮。霍布斯的目的很显然是要为君主专制辩护,然而这点却不是他在思想史上的贡献。事实上,《利维坦》固然不可能受到反对王权扩张的议会派青睐,就连保皇派本身也十分反对书中的看法6。这本书之所以备受后世尊崇,是因为霍布斯将近代的思想体系导入了政治理论中。再加上其所展现的企图,也使得它成为一部超越议论时政的伟大文献。霍布斯从最基本的人性(humannature)出发,经由严格的演绎方式,最后得到“主权者必为专制”的结论。就方法而言,这样的结论必然是普遍有效的,而经由这种诠释,霍布斯把人类行为的研究变成了一门科学;在政治思想上,霍布斯对于契约论、自然法以及国家主权的相关讨论,更启发了政治思想的新境界。


  霍布斯先后完成了《论公民》(DeCive,1642),《论物体》(DeCorpore,1655)及《论人》(DeHomine,1658)三本著作。这个架构似乎也暗示着霍布斯认为统治着所有物体的法则是世界的基础,人类社会乃至于国家组织的运作规范也能从此一法则推导而出。在这里,我打算沿着这样的次序来讨论霍布斯如何从他的物体理论推导出政治理论。


  华特金斯(JohnW.N.Watkins)认为,霍布斯早期的哲学中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征,这两点不但把霍布斯与当时的英国思潮区隔开来,更进一步成为他后来政治哲学的基础。第一点是他扬弃当时盛行的科学方法“归纳法”,转而接受更早的典范演绎法;在政治哲学上,他的这种观点与英国的古宪法传统是相冲突的。另一点则是唯物主义倾向,这使他从传统目的论式的宇宙观转向机械式的宇宙观,从而彻底地改变了他对物体、人与公民乃至于国家的认识7。


  经由欧几里得的几何学,霍布斯了解到一个命题的真假值即使看起来跟直觉相反,只要是经过演绎所得的,必然可以从显然为真的前提获得证明8。然而,这一点也是他与古宪法学者在哲学方法上的冲突。从柯克等人的观点来看,英国古老的普通法体现了一种“人为理智”(artificialreason),一方面其历史久远,甚至比王制更为古老;另一方面,这是一种集体智慧的结晶,绝对不是任何一个国王的聪明才智所能比拟的9。因此,王权必须尊重普通法传统与其体现(也就是巴力门)。然而对霍布斯来说,这个说法显然不具说服力。从方法上来看,普通法采取的证成方式属于归纳法,而他认为这样的归纳法如果要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历史中已经包含了所有事件发生的定律,而且对这样的历史的认识有助于预测历史事件的结果。但霍布斯否定了这两个条件的存在可能性。他认为人不但缺乏发现所有定律的能力,即使有,也不见得能准确运用。因此,霍布斯以为柯克的说法是错误的。此外,普通法下的法官仍非法律的创造者,而是法律的发现者,因为他必须从以往的案例中推演出一般原则。但是对霍布斯而言,这不必然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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