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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沉的航空母舰,还是第51州[上]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03-06 04:12:07   

    “(六)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

    它在第3条《美国对台湾政策的执行》下规定:

    “(甲)为促进本法第2条规定的政策,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

    “(乙)总统和国会应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并依据法律程序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对台湾防御做出的这类决定,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为了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所作出的估计。

    “(丙)兹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而产生的对美国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

    它在第6条规定设立“美国在台湾协会”;第10条规定允许台湾当局在美国设立一个机构,在台湾给予“美国在台湾协会”及其有关人员“类似的特权与豁免时,兹授权总统对台湾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有效执行其职务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29]

    该法还含有其他违反两国建交公报和国际关系准则的条款,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卡特政府及美国国会制订这道国内法,把它承诺的中美建交三原则基本上否定了。不是说“断交”吗?交是断了,但又未断,改变的只是双方驻对方使馆的名称。美国驻台北使馆改名为“美国在台湾协会”,其负责人为大使级,由总统任命;台湾当局驻美国使馆改称“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其负责人的级别和任命与美国相同;双方改名后的驻对方机构均享有“特权和豁免”,亦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是说“废约”吗?所谓“共同防御条约”不是废除,而是到期终止,不再生效;但条约失效后,美国还是要“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要“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不是说“撤军”吗?军是撤了,但是美国还是要向台湾提供“防务服务”。

    由此可见,中美建交后,美国统治集团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立即通过它的国内立法,否定了它在两国建交公报中所作出的庄严国际承诺,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此后,“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30]

    1980年,罗纳德?里根州长在竞选总统期间攻击在任总统卡特对中国“让步太多”,大讲“两个中国”、正式恢复与台湾当局的“官方关系”和进一步向台湾提供武器。由于当时中、美、苏“大三角”的世界格局仍然存在,里根州长又处于竞选角逐期间,我国政府对他的这类言论作了严正的驳斥,使这位州长感受到了沉重压力。在获得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后,里根州长即派遣他的副总统候选人乔治?布什先生来北京,向我国政府作解释工作。1981年里根总统上台执政后,经过谈判,双方以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为主要议题达成协议,于1982年8月17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简称《八?一七公报》。这就是1972年以来中美两国发表的第三个《联合公报》。

    公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在两国谈判建交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立场不一致,中方声明在正常化以后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

    “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1972年2月28日的上海公报确认了这些原则。

    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建交公报又重申了这些原则。双方强调声明,这些原则仍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

    “四,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1979年1月1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1981年9月30日中国提出的9点方针是按照这一大政方针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进一步重大努力。

    “五,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它与中国的关系,并重申,它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策。美国政府理解并欣赏1979年1月1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1981年9月30日中国提出的9点方针中所表明的中国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台湾问题上出现的新形势也为解决中美两国在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考虑到双方的上述声明,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猴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31]

    这不是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吗?

    然而还有问题。

    问题在于中美双方就这个《联合公报》各自分别发表的声明中。

    1982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关于中美发表联合公报的声明》中明确指出:“美国向台出售武器,是关系到中国主权的问题。”“公报重申了中美上海公报和建交公报关于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双方并强调声明,这些仍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这就是说,在解决美国售台武器的问题上,必须以这些原则为依据。”公报“所说的最后解决,其含义当然是指美国售台武器经过一段时间必须完全停止。”

    “中国方面在公报中提及关于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是为了进一步表明我国政府和人民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诚意。在这个纯属中国内政的问题上,不容许有任何曲解或外来干涉。”“本公报是以两国建交公报的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依据的,与美国单方面制订的《与台湾关系法》毫无关系。《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背了两国建交公报的原则,是中国政府一贯反对的。任何试图把本公报同《与台湾关系法》相联系的解释,都是违背本公报的精神和实质的,都是不可接受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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