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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主的两层含义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57:36   

   我所理解的“经济民主”,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宏观上的,另一个是微观上的。

    在宏观上,“经济民主”论旨在将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原则--“人民主权”--贯彻到经济领域,使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在微观上,“经济民主”论旨在促进企业内部贯彻后福特主义的民主管理,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达到经济效率的提高。

    我将首先讨论宏观经济的“经济民主”。为了深刻理解“人民主权”原则贯彻到经济领域的意义,我们有必要简略回顾一下“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理论的历史渊源。

    从国王的两个身体到人民的两个身体

    “人民主权”的理论最初诞生于1640年至1660年的英国革命中。它与英国中世纪后期“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有着复杂的牵连。

    按照“国王的两个身体”(King's two bodies)理论,国王具有两个身体,一是“自然身体”(body natural),另一是“政治身体”(body politic)⑴。前者是具体的,后者是抽象的。这一理论在当时影响极大。甚至当国王的军队于1642年开向议会时,议会方面起初还坚持说国王的“政治身体”仍与议会同在,交战双方只是议会与国王的“自然身体”。⑵但英国议会在战争中认识到,只有以“人民”的代表自居,而不是变通运用“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才更有利于使国王就范。

    然而,议会自封的“人民”代表资格受到了“平等派”(the Levellers)的挑战。1647年,克伦威尔军队中和社会上的“平等派”要求取消不经选举产生的上院,进行下院议员的年度选举,将选举权扩大到除仆人,罪犯外的全体男性公民,并将选举制度设计为“比例代表制”。

    “平等派”的要求,实际上把“国王的两个身体”发展为“人民的两个身体”。这是因为,他们借鉴议会用国王的“政治身体”约束国王的“自然身体”的经验,采用更广义和更抽象的“人民主权”来制约议会。在此,“人民的两个身体”意味着任何具体的人(包括议会)都不能自封代表“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具体的身体,而“人民主权”则是人民的抽象的身体。前者受后者制约,并随后者的变化而变化。

    “人民主权”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基础的深刻意义,本文无力全面论述。⑶在此,我只想指出与“经济民主”特别有关的一点,即“人民主权”是一个“动态的理想”,“它永远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却值得永远追求”⑷,因为它激励我们不断改进现状,使各项现实的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调整和变革。

    既然“人民主权”是一个“动态的理想”,它一经出现于历史舞台,就具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必定要从政治领域走向经济领域。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达尔(Robert Dahl)在其《经济民主绪论》中对这一趋势有很深入的分析⑸。简言之,少数人的经济特权必然要体现到政治过程中去,从而背离“人民主权”。我们若要坚持和不断发展“人民主权”,就必须使经济制度的安排也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这就是我所谓“宏观层次”上的“经济民主”的意思。

    “大众主义”对美国经济制度的影响

    对于宏观的“经济民主”的一种常见的反对意见,是强调经济生活有其自身的“铁的纪律”或“自然规律”,因此“民主”不应涉及“经济”。

    但是,经济史研究的新成果,表明这种反对意见是站不住的。一个有说服性的例证是“大众主义”对美国经济制度的影响。

    从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到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许多学者指出“大众主义”(Populism)是美国民主思想和政治文化的核心之一。“大众主义”激发了美国历史上的“平民运动”,“进步运动”和“新政”,对美国经济制度的变化发生了深刻的影响。⑹

    “大众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主张经济权力的分散化,反对经济权力过渡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美国“反垄断法”在1894年的出台,就是当时轰轰烈烈的“平民运动”争取的结果。美国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持有工业公司股票的额度限制,也是“大众主义”反对金融和工业资本紧密结合的产物。只有了解美国“大众主义”的深厚传统,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什么罗斯福总统1933年任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第一任主席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著有《民主与金融》一书。⑺

    从经济自由不能导出经济权利

    对于宏观层次的“经济民主”的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认为“民主”将妨碍“经济自由”。但是,这种反对意见是基于“前霍菲尔德”时期(Pre-Hohfeld)的法学观点,它已被霍菲尔德以后的法学发展所有力驳斥。

    霍菲尔德(Westey Hohfeld)于1913年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杂志上发表了他划时代的论文《论应用于司法推理的某些基本法学概念》⑻。他尖锐地指出,以前的法学理论犯了一个致命的逻辑错误,即误以为“自由”逻辑上包含了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换言之,霍菲尔德认为,一个人有做某件事的法律自由,并不逻辑上意味着他(她)做该件事时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一个厂主雇佣非工会工人的“自由”,并不逻辑上意味着他(她)有阻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而工人组织工会实质上就是干涉厂主雇佣非工会工人的“自由”。⑼

    关于“自由”不能导出“权利”的更一般的法学论证,是“竞争性损害”(competitive injury)或“不受补偿的损害”(Damnum Absque Injuria)。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经常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如果按照“前霍菲尔德”时期的错误观点,则市场经济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我在另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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