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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施特劳斯文集》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36:15   


但是施特劳斯指出,这种“德性”在权利之上的观念到20世纪就被完全颠倒了。他在全书第一章开头的论述几乎已经将罗尔斯等后来的立场表述得一清二楚。他说20世纪的“大方的自由派”(generousliberals)认为,由于人不能获得关于绝对好和绝对正确的真正知识(genuineknowledgeofwhatisintrinsicallygoodorright),因此必须对所有关于“好或对”的意见给予宽容,承认所有的偏好和所有的文明都是同样好同样值得尊重的。“自由主义的相对主义(liberalrelativism)之根源在于只讲宽容的天赋权利传统,亦即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权利去追求他自己理解的幸福”。这自然正是穆勒在《论自由》中首先奠定而今天罗尔斯等继续开展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但施特劳斯则强调,“在尊重差异性和个别性(diversityandindividuality)与承认自然正确之间是有张力的”,因为“当代对自然正确的拒绝就导致虚无主义而且就等同于虚无主义。”


施特劳斯关于德性问题的中心论点是:古典政治哲学使政治服从于道德德性,更服从于理论德性(作为人的目的或人的灵魂之完善),但现代政治哲学从马基亚维里开始则将德性服从于政治(看成只是政治上有用的德性),并且使哲学变成服务于人类现实需要的手段,降低了人类的可能性。施特劳斯之所以特别强调马基亚维里是现代性之父,是因为马基亚维里颠倒基督教自奥古斯定以来的基本等级秩序而特别可以让人看清西方现代性的起源。就基督教传统而言,奥古斯定的《上帝之城》本带有某种申辩的性质。如奥古斯定自己明言,此书是因为罗马陷落后人们普遍指责这是因为基督教败坏了罗马公民道德所导致,因此他要为基督教在罗马公民面前辩护,他首先要强调罗马之败落是罗马自身的败坏所导致,而不是因为基督教,他甚至要强调基督徒才是最好的罗马公民,因为基督徒最不败坏,最有服从的美德。但如此一来自然引出一个危险问题,即是否基督徒的首要责任就是作罗马或任何政体的一个好公民?奥古斯定当然要断然否定这一点,因此他必须接着长篇大论地论证作一个好基督徒绝对高于作任何好公民,因为上帝之城绝对高于任何公民政治。而马基亚维里之所以可以被看成是现代性之父,恰恰就在于他根本性地颠倒了奥古斯定的秩序,亦 即强调“好公民”的问题绝对高于好基督徒的问题(爱你的城邦高于爱你的灵魂)。施特劳斯指出虽然自由主义通常不承认马基亚维里是他们先驱,但实际上自由主义正是延着马基亚维里的基本路线,把好公民的问题变成绝对第一位的问题,而把好基督徒或好人的问题都变成只是私人领域之事。所谓权利在先,正义第一,都是要寻求规定好公民的公共标准,而为了达成这个公共标准,首先就必须把任何宗教道德的“好”的标准打入私人领域。就此而言,罗尔斯等所谓的“权利先于善”,恰恰正是以更彻底的方式规定了马基亚维里“好公民问题是最高问题”的基本立场。自由主义的吊诡就在于,它认为最高的善或至善就是把所有的善的标准都放到没有公共意义的私人领域。在这私人领域,基督教的善、犹太教的善,伊斯兰的善,儒家的善都是“好”的,你好我好大家好,但它们都不是“好公民”的标准,好公民的标准是独立于所有这些善的“权利”、正义等等。事实上自由主义几乎必然地走向“惟法律主义”,罗尔斯常引用西季维克说近世西方的伦理学概念是“准司法或法律主义的”(quasi-juralorlegalistic),正是这个意思。自由主义说这是最高的善,最高的道德,因为它能公平对待所有的善,所有的道德主张,因而最高的道德就是不必裁 判谁家的道德是好的,亦即摆脱一切道德纷争。自由主义宣称其目的是一视同仁地尊重所有宗教、所有种族、所有性别、所有历史文化传统,但其结果实际则是使得所有宗教、种族、性别、历史文化传统都失去了意义,都不重要了,都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因为都只有私人领域的意义,并不具有公共意义。这在施特劳斯看来,当然正是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


诚然,今日自由主义所谓的"权利先于善",当然不是说自由主义完全无视善,而是说自由主义认为人类世界呈现伯林所谓的价值多元即各种善的看法彼此冲突而且不可能调和。因此自由主义认为可以发现或建立一套"权利"不以任何一家的善观念出发,却能平等对待所有相冲突的善观念。如此一来,自然立即出来一个问题:这套不以任何善观念为基础的"权利"其本身的基础究竟何在?康德以前的回答可以说是各种形态的"自然法",但康德彻底颠覆了自然法,将自然法贬为只能决定人的情绪欲望的外在必然性领域,而绝不能决定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康德以及今日自由主义的回答实际就是这"权利"的最终基础来自于"自由"。因此权利法律正义不能立足于任何善或幸福生活的观念,而只能完全从"自由"观念抽出来。


但这里所谓"自由"实在非常诡异。就其第一层意义而言,这里的自由不过是同义反复,亦即自由就是指主体有能力“摆脱”(freedomfrom)任何特定善观念的支配,亦即一个自由人的自由标志首先就在于他不受任何特定族群宗教的善观念支配,所以是自由的。但试问这个不属于任何宗教种族历史文化的彻底的"自由人"接下去干什么呢?康德说这自由人会给自己"立法",他说有选择自由的人必然首先选择一种"有法"而不是"无法"(lawless)的状态,而这法必然归结为他所谓"道德法",即把人当目的而非手段等等。同样,罗尔斯说,这自由人亦即经过"无知之幕"过滤掉了一切历史的宗教的族群的甚至性别的各种偶性之后剩下来的"光秃秃的个人"必然会首先选择他所谓"正义的两个原则"。可是何以见得呢?西季威克已经指出,康德没有意识到他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亦即一种意义的“自由”就是主体独立于欲望的控制等等,另一层意义的“自由”则是去“自由地选择作善还是作恶”。从第一层的自由推断不出有这样“自由”的人一定选择“作善”。罗尔斯特别引用了西季威克的这个批评,认为西季威克对康德的批评是决定性的。但罗尔 斯认为他自己的“原初状态”解决了康德似乎未能解决的问题。但我们似乎看不出罗尔斯在什么意义上比康德解决得好,因为他说在“原初状态”中的当事者有绝对的自由来选择任何他们愿意的事,但他们会觉得最符合他们的是选择作一个与大家“平等”的成员。可是罗尔斯这个说法似乎实在很薄弱。何以见得有绝对自由的人一定会选择有法而不是无法?何以见得这个彻底自由的人一定选择把人当目的,却不会选择偏偏把人当手段?何以见得这个被无知之幕搞得连自己是男是女都还不知道的自由人一定会选择"正义原则"而不是偏偏选择弱肉强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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