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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自然法理论中的约伯——霍布斯论自然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05-11-19 13:35:57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可以说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顶点。事实上,洛克的自然法是霍布斯自然法和传统自然法理论之间的一个折中,洛克否认自然法是经由外力而镌刻在人类心灵上的,他认为,从人类的同意、人类的自然倾向之中可以获知自然法。在这些基本点上,洛克与霍布斯是一致的。在很大程度上,洛克的自然法学说是对霍布斯自然法学说的一个深刻改造。霍布斯的自我保全权利在洛克则以一种更为切实的方式体现在人们对于财产、生命和自由的自然权利之中。洛克将这些权利做了进一步的延伸,最终,人们可以凭借劳动无限地创造价值、获取财产。正是在洛克的这一思想当中,我们看到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最为根本的原则,即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卢梭同样是从霍布斯的前提开始的。霍布斯断言,对自我保全的手段作出决断的自然权利是自我保全权利本身的一个必然结果,并且这一自然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平等地属于所有的人,不论聪明还是愚笨。但是,与霍布斯不同,卢梭认为对自我保全的手段作出决断的自然权利应当存在于作为一种制度的市民社会当中,这种制度和人的自然权利的一致的,作为主权的一个部分、或者说,立法集会的一个成员,每一个服从法律的人都应当能够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立法当中。这首要地表现在法律的普遍性格当中,包括其来源和内容:服从法律的所有人对所有人必须做的和不能做的事情作出决定。只有通过这种与所有人均自由和平等相融合的方式,法律的正义性和理性才能得到保证。与霍布斯不同的另一点是,卢梭意识到,如果人天生就是非社会性的,那么他天生就会是非理性的;卢梭对传统的人是理性动物的观念提出了质疑,他发现人的特性在于人的可完善性、可塑造性。这导致的结论是:人类是我们可以期望去塑造的,关于人和人类社会应当如何的问题,自然并不提供指导。从这一点出发,卢梭在现代思想史上第一个开始了对现代性的反思和批判。


  最终,是康德从卢梭的划时代的革新当中提炼出了决定性的结论:应然并不能从实然、从人的本性中得出。康德的道德律令并不是自然法,也不是从自然法中得出的。道德律令的准则仅仅在于它的形式、换句话说,在于它的普遍性。根据卢梭,个别意志一旦普遍化就能够成为实在法,与此类同,根据康德,行动的公理只要通过普遍化的考验就是道德的,也就是说,成为普遍立法的一个可能的原则。同时,康德同情法国大革命,他将法国大革命中所表现出来的现代自然权利的最激进形式予以激进化,将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转化为一种法律和一种权利,它们仍然是理性的,但却不再是自然的了。如果说,霍布斯仍然是在人的自我保存的自然倾向当中寻求行动法则的话,那么康德则以普遍性的形式规则取代了霍布斯的自然规范命题。自然并不指导人类,而是相反,人类为自然立法。但是,在关于世界的看法上,康德与霍布斯持的是相同的意向,康德关于世界的二元论的设订和霍布斯在理性和信仰之间所做的断然的两分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与此相应,作为这种世界观的结果,霍布斯关于人的终极自由的设想和康德关于人的先验自由的理论、康德关于世俗法治国的构想和霍布斯关于世俗主权者的理论在总体上也是一致的。应法国大革命而生的另一个思 想家是埃得蒙。柏克,与康德相反,他反对法国大革命以及这场革命的理论基础,在柏克看来,这一理论基础是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特定实践版本,由此,柏克返回到前现代的自然法理论。在这一返回中,柏克使得保守主义成为了主题性的东西,而在前现代的自然法理论当中,这种保守性格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暗示。因此,柏克深刻地改造了前现代的自然正义理论,并准备着一个决定性的从抽象的“人的自然权利”向描述性的“英国人的权利”的过渡、从自然法向“历史法学派”的过渡。


  总之,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对于他之后的现代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方方面面的深刻影响,同时,霍布斯站在现代世界的开端,继承了中世纪晚期唯名论思潮的基本倾向,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将这一倾向系统地推进到政治哲学和法学的领域里面。他身后的几乎所有自然法理论家都以他的前提为出发点,向各自不同的方向伸展,最终形成了丰富多彩而又激烈紧张的现代政治哲学论述。而霍布斯关于主权的观念对于近代世界的形成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但它似乎动摇了自然法思想的根基。既然主权是法律存在的基础,自然法便不能算法律;既然命令是法律的本质,便不可能设想自然法的存在。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即使主权最终被当作现代国家的先决条件被普遍接受,自然法仍安然无恙地留存下来,并最终发展成一个新的生命。这听起来让人困惑不已,不过相信本文已经提供了答案的一个方面。

  [1]A Perez-ramos:Bacon’s Legacy,in,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Bacon ,Ed.by M.Pelton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P330


  [2]关于自然观念的从中古到现代的变迁可集中参见《自然的观念》(罗宾·柯林伍德著,吴国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


  [3]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25页。


  [4]Leo Straus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Its Basis and Genesi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7),p156.


  [5]参见R.Descarte: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Trans.By John Cottingham,(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 Pub.House,1999)。


  [6]参见F.Bacon:The Advancement of Learning,Ed.By G.W.Kitchin,(London:Dent,1915)。


  [7]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p171。


  [8]实然/应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就是是西方思想史、更是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中古的认识论模式是以应然引导并主宰实然,比如柏拉图的“理念”说、线段比喻、洞穴比喻、以及太阳比喻,普罗提诺的“流溢”说,奥古斯丁的“光照”说等等,这种模式同时不可避免地渗透并塑造了与其相应的政治学说,这些学说主宰了整个中古时代。以中世纪晚期的唯名论思潮为代表的神学的唯意志主义首先对这种思想倾向提出了质疑。霍布斯则以以笛卡儿和培根为代表的现代怀疑哲学为理论资源,首先在政治生活领域当中提出了政治生活的目标问题,他认为这种目标不是中古世界所奉行的“善”或者“美德”,而是人人自然平等状态下的普遍“和平”。这事实上是在政治学和伦理学上反对应然、实然不分的中古思想模式。当然,霍布斯也是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切入的,可参见霍布斯的认识论著作《论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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