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03-06 04:08:41
总之,霍布斯重新解释了《圣经》,这种解释为意志对于理智的优先地位所作的辩白带来了这样的结果。即否定在上帝意志之外道德和法律还有其它的基础。把上帝视为不受限制的任意一个力量,这观念隐含有将一切道德律都归于神明之无所不能的能力的不理解的随心所欲。如此一来,自然的伦理体系的存在基础便被排除净尽了,自然法也不再是上帝与人类之间的桥梁,不再指示一个外在的不变的秩序的存在,不再成为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造物的善恶标准。同时,一个行为并不是因为对人类本性很适宜才是善的,而是因为上帝意欲它这样。上帝的意志也尽可以意欲相反的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将具有同样有效的约束力,因为上帝之绝对意志决定了如此。法律是意志,而且这意志是纯粹的意志,在现实中没有基础,在事物的本性中没有基础。在此,霍布斯以一种更抽象的方式将神权和人权严格分开,建立神权于天启和信仰,建立人权于理性。宗教既无任务也不应有意图去传授真理。宗教的实质不在于承认个别的教义,而在于人的情感意念。国家没有责任或理由去担心公民是否就某些教义达成一致,国家倒应该凭借手中的权力制止一切出自基督教有组织的宗教生活形式而导致的违背良心和带识的企图。正如Y?C?查尔卡所言:“……霍布斯归属于神学唯意志主义的传统,并且他的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也依托于这一传统。正是霍布斯在这一传统中的位置使得我们能够把在他的第一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出现的两个环节联系在一起,这两个环节是:世界的秩序并不是一个存在着事物的价值等级的秩序,和,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区分只能是神圣意志或者人类意志的产物。似非而是的是:这样的一种神学,它容许了把人作为世界的自足的生产者来加以构想,在其中,只有社会契约才能够保证人类的共存。”[26]如果说上面论述的核心落定在霍布斯自然法则的第一个方面――人们怕死的本能,以及由此而生发出的自我保存的欲望,那么这段评论就把我们引向了自然法则的第二个方面――信守约定,这是一条形式化的规则,它事实上乃是社会契约论根基所在。
我以施特劳斯主编的《政治哲学史》中霍布斯一章的结尾结束这篇文章:“也许从他(霍布斯)的神学中得出的最温和的结论是:他无畏而积极地抨击所有那些他认为悖逆于正确地理解的人的权利和责任的观点,他旗帜鲜明地表示,对他而言,追求和传播哲学真理是最神圣的事业。”[27]霍布斯是否正确理解了人、理解了人的责任和权利、是否正确理解了国家和法律,我这里无法轻下断言。但是,他直面尘世的激情、欲望,直面尘世的偶然、善恶,他将真理奉为最神圣的志业,以及他的坦率、诚实,正是这些使我想到了约伯,使我将霍布斯视为自然法理论、乃至政治哲学传统中的约伯。
结语:霍布斯身后
霍布斯以一种近乎孩子气的坦率和盘托出了他的思想,这种直率与洛克的审慎形成明显的反差;霍布斯赋予现代自然法理论所需要的所有基本形式、内容、元素以及精神气质。略过他,我们就无法真正理解理代自然法的来龙去脉,无法理解整个现代政治哲学。但是他的怪兽“利维坦”却受到来自王权派和自由派两方面的攻击。他为此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用于逃亡。他的直率无论就实践而言,还是在理论上都留下了诸多问题。有力的攻击来自历史学派。这个学派是浪漫主义的一个结果,也是其一个面相。与霍布斯开创的现代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这个学派认为,科学,也就是说现代科学仅仅是人类理解世界的一种历史的、偶然的形式,所有理解世界的形式都依赖于一种特定的世界观,在每一种世界观当中,理论理解的范畴和这一理解的基本价值是无法分离的,因此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分离在原则上是不可靠的。既然每一种善和正义的观念都归属于一种特定的世界观,就不会存在一种自然法,对作为人的人加以规范和约束。与此相应,历史学派基本上是为生长和发展作辩护,反对无历史的抽象理性主义。它强调:不该在个体身上找寻法律现象的起源和因由,而该在集体中找寻。个体价格源自集体人格。法律乃是各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产物,不该把法律经验冻结起来,使之化成僵硬的雕像和法典,而该任其在各个民族的特殊天才当中蓬勃生长并开花结果。历史法学派与自然法的对抗归根到底是民族与自然之间的对抗。通过将民族想象为特殊的精神共同体,通过将法律归源于这个精神共同体,历史法学派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与古希腊相反的道路,即由自然走向民族神话,法律重新被精神化、道德化乃至神秘化。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念只不过是这场神话的终局。
对于来自历史法学派的攻击,霍布斯尽可以不加严肃对待,因为双方的冲突与其说是学理上的,倒不如说是基于各自不同的根本信念。论争旷日持久,真正有效的评判来自政治实践以及人们的生活经验。另一类辩难来自纯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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