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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安全的基本哲理范式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03-06 04:07:10   

 导言

    在冷战时期各国、尤其是各大国的国际政治考虑和规划方面,国家安全是运用得最频繁、影响也最大的一个观念;而在冷战后世界的国际政治讨论中,另一个观念――国际安全取得了近乎同样显要的地位。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国际安全受到普遍的关注,并被作为理论研究、实际观察和努力追求的对象,这是前所未有的。然而,仍然有理由认为,目前世界政治格局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基本还是处于国际无政府状态,较多地通行以国家利益为至高原则,国际安全尚未得到更多国家政府和民众应有的足够重视,对其认知也由于大多偏于时政论述和过度倚重社会科学方法而尚待深入和哲理化。

    在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乃至一般考察中,哲理化有助于发现和理解国际事态的最深层要素和本质联系,使人比较容易避免“在眼前的不断变动中追随时髦”。关于国际政治(乃至所有政治)的哲理化思考,必须会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对于权势和权利、道德和利益、正义和秩序、和平与冲突等人类“永恒问题”的审视,而这些构成了差不多所有集中体现人类主要政治理论成就的经典政治思想家们在学理意义上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有赖于他们而得以形成的各大政治思想传统作为后人从事有关哲理化思考的参照,藉以构设哲理性的定义、范畴、视角乃至范式和“模型”,形成一种构建理论的基本途径。诸如此类的原因使辨析、探究和借鉴国际关系思想诸种传统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经典方法内的头等问题”,当代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经典方法研究泰斗、英国学者马丁?怀特关于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三大类型国际关系思想传统的著名辨析。这一辨析如果经过恰当的阐发和扩展,不仅适用于认识当代繁杂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最基本分野,把握其意识形态倾向、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而且也可用于对国际安全的哲理化思考。

    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这一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划分的意义,在于提供一种论说际关系的范式,即“一种概念图谱(conceptualmap),一种总框架,用来组建知识结构和分某些关系模式”。本文拟首先借助于悠久的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观念,从哲理上定义国际安全;然后展示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两大传统各自对如何实现国际安全的回答,并予以必要的评判。有如前面所述,从本质的层次上看,当今大多数国际安全理论构想和实际主张说到底同这些回答一样,涉及的是同一些“永恒问题”,遵循的是同一些逻辑推理,提供的是同一些政策选择。因而,理解和评判后者无疑将有助于理解和评判前者,并且会促进对当今和未来长时期里国际安全问题的深层认知。至于革命主义传统中的国际安全问题,本文因篇幅所限将只提供非常概要的阐说。不过有一点将加以特别的展示和强调:国际安全当今在定义上的急剧扩展,或者说其种种新方式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应归属于革命主义。


    国际安全的哲理内涵

    何谓国际安全?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判断什么是安全。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安全是指个体的生命、心灵、躯体及其(就人类而言)外在所有物不受任何力量、特别是暴力的侵犯和损害。如果把所谈论的个体扩大为群体,即扩大为家庭、村社、部族、民族、国家等等,那么安全的含义要复杂得多。再进一步说,如果将所侵犯和损害的对象延伸到其他价值范畴,使之在上述最基本的价值之外还包括个人或社会文明生存所需的其他条件――例如尊严、起码或体面的生活所依靠的经济条件、共同体赖以维系的基本情感、习俗和制度因素。以及体现和维护所有这一切的法律或法理,则安全的含义就更为复杂和宽泛。不仅如此,在谈论个人或其群体的安全时,几乎所有世代、所有文明的人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赋予其道德意义,表达他们关于尊重和维护、或侵犯和损害安全的是非判断与褒贬态度。在如此庞杂并且富含道德评判相对性的安全含义面前,诉诸“许多世纪里作为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之本”的自然法观念,可以得到一套可称为最简明、最根本、并且富含普遍伦理和法理意味的安全纲要,而它经过同样依据自然法哲理的简单延伸,便可提供一项具有同样特征的国际安全概念,从而构成国际安全思想的哲理基础。

    自然法的基本含义同中国古代思想中的“天理人伦”相似。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有了自然法观念的某种萌芽。然而,首先使自然法成为一个哲学主题的是罗马帝国时期的斯多噶(斯多亚)派,自然法由此被界定和阐发为永恒地支配整个人类的自然理性,即先验的天然伦理原则。一方面,自然法以人对其所有人类同胞的天然亲和倾向为基础,提供评判人的行为的永恒尺度;另一方面,人由于具有理性而能够认识自然法并遵照自然法来行动,因而能够使个人、社会趋于完美。经过中世纪的继承和变迁,到17世纪韧,自然法观念由格老秀斯发展,成为近代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社会政治思想的最初形态。格老秀斯强调,人的本质属性是以人“对社会(生活)的渴望”为其根本的人的自然理性,它作为绝对和普遍的根本伦理律令即自然法,指引人们在合理地保存和造福自我的同时发扬固有的群体秉性,与其他人友好交往并结合成和平的有序社会。按照这种哲学理念,自然法规定了人们尊重他人和平生存及幸福的义务,以及自身和平生存及幸福的权利。

    具体地说,格老秀斯把自然法的基本内涵归结为五大项,它提示了人的安全的哲理。

    这五大项是:不侵占他人所有,包括本节开头谈到的一切基本价值;将所侵占的以及可能由侵占所生的利得归还原所有者;信守承诺补偿由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按照某人罪过施以恰当的惩罚。在由人组成的群体内部,只要人与人之间互相履行这五大义务,就将导致所有相关的人无虞侵害,无虞剥夺,安享公平的社会秩序的出现和可信赖的社会交往的开展,并且使人们以符合道德理性的方式共同和平地生活。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充分安全的,而由他们组成的所有群体只要同样互相履行这些义务,则每个群体也将是充分安全的。很明显,根据大多数政治哲学家在众多相关场合都视作当然的个人一国家、个人集合体一国际社会(或国际体系)之比拟,前一种安全相当于国家安全,后一种安全则相当于国际安全。不仅如此,无论是对格老秀斯自然法观念的上述展示,还是对其国际关系思想的总体论说,都表明他所关注的多半是国际安全。此后,洛克对格老秀斯的自然法观念进行了深刻的个人主义改造:自然理性的根本内容从人的社会亲和性与先验道德义务,转变为个人自然权利。由此,安全可得到它最明确、最简洁也员基本的哲理界定:个人安全即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无虞侵害和剥夺,只要其实际行使不侵犯其他人同等的当然权利;国家安全依照个人一国家之比拟,即国家安享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选择国内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它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同等的当然权利;国际安全即在国家普遍安全的前提下,国际社会处于类似洛克式“自然状态”的那种和平、有秩序和较有道德的无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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