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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8-11-18 13:17:43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严格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九)为了全面落实《条例》规定,要在进一步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力度的同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协调,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十)市、县(区)政府要分别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根据需要设立本部门信息查询室、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目前不具备网络环境的乡镇,要开通政府信息咨询电话、传真以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府信息。

(十一)要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全面推进为重点,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引导国内外舆论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应与本级和上一级政府网站及时链接,实现在第一时间同步发布。

(十二)抓紧开设依申请公开栏目,切实做好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受理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网站应在今年9月底前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

(十三)没有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县(区)政府和部门必须在9月底前制订完成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尽快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布。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和部门公文,由公文起草[你阅读的文章来自:范文之家www.mumu5.com]单位负责编写“内容概述”,并将其附在送审文稿之后,一起纳入公文制作、审核程序。“内容概述”要准确地概括描述公文的核心内容,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字。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工作

(十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六、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密切跟踪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动态,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七)已建立网站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连接。暂时没有建立网站的公共企事来单位可采取在本单位主管部门设置专页的办法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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