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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研究

来源:中国环境资源网  作者:中国自然资源学会  更新时间:2005-11-21 10:49:40   

  这个博弈只有一个纳什均衡,即两户家庭都选择非持续方式。这个例子说明尽管甲、乙两家都有可持续的愿望(即给予可持续方式更高现值),但因自利性,在分散经济决策中却选择了非持续方式。

  总括上述,可持续利用与优化选择发生不相容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可持续利用既不是私人,也不是社会优化选择;第二种情况,不是私人优化选择,但却是社会优化选择。

3 伦理约束

  第一种不相容情况是由社会伦理意识中缺乏代际公平理念引起的。如果一个社会的伦理意识充满着各种代际自私的理念,如消费主义伦理,这个社会就会忽视资源的潜在价值,高估资源利用的时间贴现率,以及将资源利用的优化时域定在“当代人”的生命周期之内。在这样伦理观基础上形成的各种正式制度必然也会体现出“及时消耗资源”的社会精神,结果一定是许多资源将在“当代人”生命周期内“最优灭绝”了。

  具有代际公平理念的伦理意识是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基础。当“未来人”在权利制衡中缺位时,“当代人”必须要接受自身伦理的约束,才能履行代际公平的理念,克服第一种不相容情况[4]。可持续利用伦理观一方面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直接指导人们的资源利用决策,让人们自觉地减少过度利用资源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有关资源利用的法规制度和契约关系等正式制度间接地影响人们的资源利用决策,强制全社会采取可持续方式。

4 激励机制

  第二种不相容情况是由机制设置不当导致激励不足引起的。解决第二种不相容情况当然也可以借助于伦理约束,假设整个社会都达到“不计任何私人收益,自愿承担可持续利用成本,坚决不采用非持续方式”的思想境界,那么,这个社会自然也就不会出现什么非持续利用现象了。但问题是要完全依赖伦理约束杜绝和控制非持续利用现象所需要的社会公利性标准过高,现实社会道德水平很难满足这样的要求。为了克服人们自利性对可持续利用产生的负面影响,社会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可持续利用收益与成本的合理分配,使整个社会具有采用可持续方式的积极性。

  所谓激励机制就是诱导和驱使那些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代理人能够为委托人所要实现目标投入足够努力的机制。广义地说,激励机制既包括利益激励(狭义的激励机制),也包括伦理约束,本文取其狭义概念,仅指前者。在履行可持续利用这样的社会契约中,每个“当代人”同时扮演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重角色,只是从代理角度看,他不仅代理了其他“当代人”,而且还代理了所有“未来人”的权益。可持续利用激励机制就是要诱导“当代人”做出能满足资源分配代际公平社会目标的高效利用资源决策。

  整个资源利用过程通常由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组成,这些委托—代理关系又包含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果把社会最初将资源“委托”给政府代管看作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的话,那么由政府将资源再一次委托给下属具体管理部门,或私人经济组织(由它们实际决定资源利用方式)就被看作是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通常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是由隐涵的契约(不一定用契约的合法术语)决定的,只具有象征性产权意义。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才对激励机制开始产生实质性意义,而其他层与其又有相似之处,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可以分显性和隐性两种。所谓显性激励就是委托人根据代理人可观测行动结果,用有明确奖惩规定的合同来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行为的激励方式。而隐性激励则是委托人根据代理人以前可观测行动结果,用是否继续与代理人签定有利于(或更有利于)代理人的合同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行动的激励方式。不同利用属性资源需要不同类型的激励机制解决其可持续利用问题。

4.1 显性激励机制

4.1.1 激励工资

  公共物品可以分“可买卖”和“不可买卖”两种,所谓“可买卖”公共物品是指政府可以根据物品的数、质量进行公共采购或出售的公共物品。反之,就是“不可买卖”公共物品。一种公共物品是否可以“买卖”关键在于利用者影响的可测性,即利用者在消费或生产这种物品过程中对它的影响能否与其他人与物(如自然)对它数、质量产生的影响区分开来。如果能,就是“可买卖”,如某些工业污染;如果不能,就是“不可买卖”,如河流含沙量。当然,不可测的影响也是相对的,只是在短期和偶然的观测中,人们难以将其他偶然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区分出来。随着观测数次增多和时间延长,根据大数定理,其他偶然性的不确定影响能够剔除,人们也就可以相对准确地判断利用者的影响。

  如果资源利用只生产(或消费)“可买卖”物品(即私人物品和“可买卖”公共物品),政府完全可以采用显性激励机制,政府可以将资源利用权出售(或出租)给私人企业(或家庭),由他们自主经营。社会向利用者提供“激励工资”(即让他们完全或部分获取资源产品的收益剩余)。分享收益剩余份额与他对产品生产贡献程度成正相关。比如,政府向渔民出租湖泊,渔民在湖泊中捕捞水产,水产品产量与渔民投入和政府整治湖泊的投入存在正相关。显然,如果渔民收入与水产品产量无关的话(即仅获得固定工资),转业成本又不高,渔民就不会有很大兴趣对捕捞进行足够投入,水产品产量也难以提高。相反,如果政府从渔业获取的收入(假定这些收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湖泊整治)与水产品产量无关,水质治理和水产幼苗投放等投入就难以跟上捕捞水平,湖泊中的水产资源不能可持续利用,渔民的捕捞成本也将逐渐增高,水产品产量最终会降下来。因此,进行收益分成(按收入比例收税或收费)可以调动两者投入积极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然,当政府投入对水产种群生产不明显时,就让渔民获收全部收益剩余,而政府只拿固定收入。

4.1.2 智猪博弈 [5]

  如果资源利用同时生产(或消费)“可买卖”物品和“不可买卖”公共物品,且“可买卖”物品生产(或消费)优化选择与所有物品生产相一致,那么,根据“智猪博弈”原理,政府也可以采用显性激励机制,将资源出售(或出租)给私人企业(或家庭)来利用。比如,将一座荒山长期出租给一家农户,为了讨论方便,我们设计一个其他(任何一)人与农户的博弈,其他人与农户对这座荒山都有种树和不种树两种利用方式选择,如果农户和其他人都种树(其他人因为环境原因也可能上山种树),农户和其他人的收益分别为 8 和 2;两者都不种树,他们的收益都为 0;农户种树,其他人不种树,农户和其他人的收益分别为 7 和 3;其他人种树,农户不种树,农户和其他人的收益分别为 9 和-1。这个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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