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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独立性与协同统一化

来源:中国环境资源网  作者:中国自然资源学会  更新时间:2005-11-21 10: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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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协同统一的趋势已被大多数国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立法实践所证明。如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起草或已颁布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恢复、改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实施效果较好。

2.2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协同统一后的部门法名称及其概念

2.2.1 名称

  既然把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合并为一个大部门法的作法是科学的,那么这个部门法的名称怎么界定才科学呢?目前环境法学与自然资源法学界的观点很不一致。代表性的称谓有 5 种,笔者将逐一评析。

  (1) 大环境法或环境法。主张的理由是:我国过去一直把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合称为大环境法或环境法[6],这个习惯性的称谓人们比较容易记住和接受;另外国外也一直未使用 E 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law(译成中文为: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笔者认为,由于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是两个有着实质差别的两个子法律部门,把它们合称为大环境法或环境法而省去“自然资源”的字样,势必会使部门法的名称与其内容不完全相符。另外,习惯性的称谓未必科学,不科学的习惯性称谓应该纠正,不应纳入部门法的科学研究。

  (2) 大国土法或国土资源法。现在主张这种观点的人不多,其理由是:大国土法或国土资源法的客体是土地、土地下和土地上附着的自然资源及由这些自然资源所构成的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物流与能流统一体[9],而这则恰恰又是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客体的总和。笔者认为,环境问题是无界的(如全球温室效应和跨界空气污染问题),自然资源问题有些是有界的(如植被与矿藏的破坏),有些是无界的(如滥捕公海渔业资源和显著改变跨界水流的流量)是无界的,而国土及附着在国土上的自然资源又是有界的,因此,这种称谓无法涵盖公海、南极、外层空间环境与空气、迁徙动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与改善问题。

  (3) 环境资源法。这种称谓为官方采用,它是针对以上两种称谓的不足而提出来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就叫“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再如经国家教育部审批,武汉大学设立了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环境资源法专业;又如 1999 年 11 月经中国法学会、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笔者以为,这种称谓也会产生误导,会使人们想到环境资源法可能仅仅是把环境作为一种有用的东西(即资源)进行保障和规范的法,而不是保障自然资源权益的法。

  (4) 环境与资源法。为了避免第三种称谓的误解,有些学者提出了“环境与资源法”的称谓,比如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一个环境与资源法教研室。这种称谓也有现实的立法与机构名称方面的支持。比如全国人大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已改称为“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不过,笔者认为,在“资源”含义不断拓展的今天(如把人才叫“人才资源”或“智力资源”,把劳动力叫“劳动力资源”),人们难以把“资源”与“自然资源”等同起来。

  (5)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这种称谓把“环境”与“自然资源”两个相关联的词用“与”字并列起来,不仅念起来顺口,易记,而且直观,能使人准确地推测到它的调整对象与所规范的内容,不会产生歧义与误导。因此,这种称谓完全可以克服以上 4 种称谓的全部缺点。笔者认为,它最为科学、合理。

2.2.2 概念

  既然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的称谓最为科学、合理,那么有必要给它下一个定义。笔者认为,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是指为了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与环境的可持续和谐共处与发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3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协同统一后的体系重整问题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协同统一成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后,它不仅调整人环关系,也调整人资的关系。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了,因此,它的体系也就基本上明确了。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的体系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自然环境的生态功能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层次鲜明、内容丰富的系统。要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与自然资源法体系,首先必须要在环境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区域开发整治法和防震减灾法等[10])和自然资源法之上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法,使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统一于这部基本法。其次,还要协调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区域开发整治法、防震减灾法等同层次或不同层次的子法律部门的关系。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把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要求整合到自然资源法、区域开发整治法与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与具体内容之中(比如《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把区域开发与整治的区域化要求和防震减灾法的防震减灾要求整合到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具体内容之中,把具体的自然资源保护即环境因素的保护的要求整合到环境保护法、区域开发整治法与防震减灾法的具体内容之中。

3 小结

  综上所述,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是相对独立的两个部门法,两者可以合并。合并后的部门法虽然不影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相对独立存在,但对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与具体内容的重新调整会产生一些影响。作为以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与自然资源法学,其合并已成为法学界的既成事实。合并后的部门法学虽然不会对环境法学与自然资源法学两个子学科的相对独立存在产生影响,但对环境法学、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的重新确定却会产生一些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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