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免费教育资源网论文地理
关键字: 所属栏目:

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独立性与协同统一化

来源:中国环境资源网  作者:中国自然资源学会  更新时间:2005-11-21 10:38:38   

[6]。人环关系的这一属性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比如美国麻萨诸塞州宪法第 44 条第 791 款规定:“人民享有对清洁空气和水、对免受过量和不必要的噪声侵害以及对他们的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质量的权利”。

1.2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内容与中心问题不同

  法权理论是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法权是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因此,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分别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基本内容。自然资源权是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与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资源享有的基本经济权利和义务[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环境法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6]。那么根据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自然资源权的实质是强调自然资源物质实体与能量的财产权保护,是一种有体权;环境权的实质是一种基本生态功能权,包括生态功能权及与生态功能权相关的其它权利(如有偿开放景点权、排污权、排污权转让收益权等经济权利),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无体权。因此,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权[7]。自然资源权与环境权的另外一个实质性区别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并非拥有该自然资源产生的全部生态功能(即全部环境权)。比如农民要大量采伐自己自留山上的树木,首先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法律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木材的所有权人实现其所有权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国家的环境权益(如会带来水土流失,使树林防风固沙、涵养水土的功能丧失或下降),故应征得有关环境权管理机关的批准。

  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的运行与保障分别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中心问题,由于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不同,那么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中心问题,即两者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的运行与保障机制也不同。

1.3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法权和中心问题,故它们是两个独立的部门法。部门法权与部门法的划分应求异不求同,故在谈环境权的同时,应把自然资源法中仅体现为财产权的自然资源权分出去。在谈环境法时,应把自然资源法中仅具有财产权保护而不具有生态功能权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分离出去;在谈自然资源法时,应把环境法中仅具有生态功能权保护而不具有财产权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分离出去。

  把握了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实质,我们可以把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定义为: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运输、储存、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是指为了可持续地协调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保证国家、单位和公民环境权的实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旨在调整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恢复和改善环境的生态功能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由于环境以自然资源为其实物载体,保护了自然资源实际上就是保护了环境因素,保护自然资源权的行为客观上也会起到保护环境权的作用。因此,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的关系紧密,要想真正把两个交叉性很强的法权完全分开也是很困难的。比如一农民盗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棵树木,则这个农民的行为侵犯了两种权益,即他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还给生态环境多多少少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侵犯了国家及其他法律主体的环境权,故不仅应追究该农民的故意侵犯财产权的责任(如赔偿树木的经济价值),还应追究其侵犯环境权的责任(如责令补种一定数目的树木)[8]

  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较强的交叉性决定了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个相对独立而不是绝对独立的部门法。自然资源法中许多调整自然资源财产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客观上也起到保护或改善环境生态功能的作用。笔者认为,这类法律规范既应纳入自然资源法的范畴,也应纳入环境法的范畴。现在理论界有一种把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区域开发整治法、防震减灾法合并为环境法的倾向,笔者认为,由于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区域开发整治法、防震减灾法之间的交叉性较强,我们在研究环境法的体系时只能合并自然资源法中有关生态功能权及其责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不应合并几个部门法,正如刑法中有环境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范我们而不能把刑法合并到环境法中来一样。

2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协同统一化

2.1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协同统一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协同统一的理论与现实基础主要体现为:首先,由于环境由环境因素组成,而环境因素是具有生态功能联系的自然资源,因此,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息息相关。这种息息相关性不仅要求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运输和保护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物质和能量需求,还要充分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态需求;不仅要求环境保护的整体化,还要求环境保护的具体化,即要把环境保护的整体化要求整合到各自然资源的保护中去。而目前的环保与自然资源立法由于协调性不强,因此,很难全面地体现这两方面的要求,不利于环境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恢复与改善的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如果把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合并,那么合并后的部门法会对目前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律法规的修订提出上述要求。因此,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合并是环境与自然资源得到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恢复与改善的客观要求。

  其次,由于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人环关系与人资关系的关系非常紧密,要想真正把交叉性很强的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两个部门法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如能把它们加以合并,使之统一于一个大的部门法,则可以避开这个难题。因此,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合并是协调这两个部门法关系的最好办法,也是解决这两个部门法学研究领域争端的最好办法。

  再次,国内外的法学研究证明,部门法学的划分不宜过宽,也不要过窄、过细,数目一般以十来个为宜。如果不把关联性极强的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加以合并,而把它们单独列为一个国家的两个大的部门法,会产生两个学科藕断丝连的效果,不利于整体法学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因此,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合并是法学研究整体性的现实要求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