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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的渊源与实质(上) ――兼论台湾问题的基本估计与中国统一的可能前景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03-06 04:12:01   

    近代以来民主理念风行世界,至辛亥革命后在中国也日益深入人心。既然“主权在民”,则政权的合法性理所当然地必须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各级政权特别是中央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各级的特别是全国性的直接或间接选举(以及定期改选)亦是顺理成章的了。譬如希特勒,此人的通向权力之路固然不太光彩,但好歹也是经由选举程序,在其执政期间每隔几年还得劳驾国会表决一下他的延任。即便如中共(也包括类似的暴力革命政党)虽然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上台后也不得不在名义上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或类似)的体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自己的地位予以追认,并每隔几年对政府换届重新确认一下。

    顺便说一句,在意识形态日渐虚弱,而民主进程徘徊不前的时候,中国政府的另一个(隐含)的合法性来源似乎是寄托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但无论从一般的经济规律,还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这种好事恐怕是难以为继的。进入90年代中后期,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经济增长有所回落;另一方面,八十年代那种改革措施带来皆大欢喜的局面不复存在,社会各阶层、集团的利益分化愈发明显,尤其是少数暴发户阶层与广大农民、城市下岗职工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人们心中不免有所质疑,这已削弱了政局赖以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在旧有思维定势和政治惯性作用下,“保八”也好,“三讲”也好,都是些权宜之计;而动员民族主义以填补意识形态的真空,无异于饮鸩止渴。中国政府有必要重建其合法性基础,追寻其合法性的新的来源,真正实现长治久安,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还是让我们回到台湾问题上。我们知道,蒋记国民党政权晚期形式上的合法性,来源于抗战胜利后假意“还政于民”的那次全国性的“民主选举”。你指责他虚伪也好操纵也罢,当时确还是符合一定程序的,并且由于“民意代表”们分别自全国各地“选举”产生,则这些他们会聚一堂所“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权和国家领导人因而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基础和合法性依据。1949年后国民党政权战败退守台湾,政权仍然保持“中国中央政府”的架构。其“中央民意机构”由“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组成。虽然在事实上,台湾从一九五零年就开始各县市长、县市议员、各乡镇市长及乡镇市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从一九五四年开始省议会的直接选举,但中央级的“民意代表”又怎幺选举和改选呢?台湾省的代表固然可以就地产生,但大陆地区已为共产党所控制,又如何产生和定期改选国民党所需要的“民意代表”呢。假如到期全面改选,所有名额自岛内选举产生,则其代表性不及于大陆,连同其所授权的行政当局都在法理上降格为地方机关,又如何能自称代表包括大陆在内的全中国呢?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法统即其全国代表性的地位势必难以保全。

    故国民党在台政权陷于合法性(和代表性)危机的恐慌之中。国民党政权长期使用的解决办法是,让四十年代后期在大陆产生的后又来台湾的原“民意代表”突破任期的限制,继续行使职权,以勉强维持其政权的全国代表性之外观。这本来是个权宜之计,然而反攻大陆日益无望,年复一年下来,那些国大代表一直就不必改选而形同终身制,成了“万年国大”。“万年国大”每隔几年被请出来举举手,从体制上保证了蒋介石和蒋经国一再“当选”为“总统”。

    具体说来,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立法委员之任期为3年”,“监察委员之任期6年”,“国民大会每6年改选一次”,这三个机构都产生了1948年5月。“立法委员”应于1951年5月届满改选,但由于无法在全中国实行改选,于1950年12月以“总统批准”的形式延长了一年任期,后又于1952年、1953年,以同样方式再延长2年。到1954年,“监察委员”和“国民大会代表”亦到届满改选,但在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应“行政院”函请,作出“解释”:“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故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以前,自应由第一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这样,“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成为事实上的终身职。同年,台湾“行政院”亦于“国民大会”第二届会议召开之前决议:在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未能依法办理选举集会之前,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继续行使职权,俟将来情势许可,再行办理改选。但情势怎能许可?这样,“国民大会代表”也成为事实上的终身职。1957年5月,台湾“大法官会议”又解释:“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为此,台湾民间及海内外就习惯把三个从不改选的机构称为“万年国会”。

    蒋介石是在1948年3月(?)第一届“国民大会”上被“选举”为“中华民国总统”的。按“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任期为6年,连选连任只能一次。到1954年3月,第二届“国民大会”又“选举”蒋介石连任“总统”,但到1960年3月,第二届“总统”任期又满,不能再连选连任了。然而“朕即法律”,1960年3月,第三届“国民大会”重新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47条连任一次的限制”。这一重新规定的“临时条款”,为蒋介石无限制地连选连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又第三次出任“总统”,以后又连选连任二次,成为世所罕见的“终身总统”,直到1975年4月5日在任上去世。此后,蒋经国也如法炮制,直至老死。

    从“万年国会”与“终身总统”的形成可以看出,在台湾,为了维护有名无实的“法统”和个人独裁统治,宪法是可以随意突破的,但是表面上还得采取“民主”、“宪政”的名义,而台湾与大陆的分裂状态又为其提供了借口。不言而喻,这样做的一个突出好处是,保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地位。他们别无选择的就是,虽偏安于孤岛,仍长期念念不忘地坚称其全国政权的地位,俨然以「国家统一」为己任,最初可能不乏真诚之心,后来恐怕仅仅成为一种表演,唯此才能在「万年国大」的遮羞布下粉饰其政权的合法性,并以此压制各种反对力量,回避岛内民主问题(即便在岛内开放选举,但最高只到省一级,断然否认岛内改选自己这个“中央政权”的可能,从而保证大权不致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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