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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视野中的公共政策价值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03-06 04:07:44   

  内容提要:就现代政府而言,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大多以功利主义伦理学为基本依据,秉持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核心原则进行政策效果评估。尽管这种方法论有着简洁,明了的效果,但是它却无法平衡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代价。本文以政治学的视野出发,力图阐明价值,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弥补功利主义方法论的先天不足。

    关键词语:价值 利益

    美国政治学学者戴维?伊斯顿从政治学系统分析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因而得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这一定义突出了三个思想:
    1.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
    2.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
    3.分配的影响力是权威性
    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从政治学原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在这里关于“价值”的理解是最宽泛的,它包括了一切有用的资源。这种理解暗含着一个基本的政治学的假设,即利益及利益关系是人类社活动的基础,而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对利益进行社会性的分配。公共政策就是政府进行社会性利益分配的主要形式。那么要实现“对全社会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的公共政策的主体在行为中必将是“趋利弊害”的,也就是说有要求达到“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这样政策的效果才能凸现。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政府在利用公共政策去保护,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的同时,抑制、削弱了甚至是打击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以达到一种新的利益结构。这种主张本质上体现了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

    一、对戴维?伊斯顿的公共政策价值的追问
    “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其本身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种定义天然地存在着缺陷。
    追问一: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公共政策的确具有价值分配功能,但人们会沿着这一话语逻辑发问: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与分配同系列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是否也是公共政策的功能所在?我们认为,公共政策除了分配社会价值的功能外,还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社会价值的功能,表现在:1)政府通过执行直接投资、国家控股等政策,直接创制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2)通过签订和执行政府间外贸协议,遵循比较优势原则,互相交换社会价值。WTO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内外社会价值的交换和互惠。3)通过制定扩大内需等政策,鼓励民众消费社会价值。如果没有公共政策的消费功能,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功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追问二:全社会的价值都能够分配吗?在戴维?伊斯顿的视野中,价值就是对人们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对人们有效用的东西太多了:阳光、雨露、地热、臭氧层等是价值;财产、权力、地位、荣誉等也是价值。前者显然是公共政策所不能分配的,后者则可以经由公共政策被分配给不同的群体。我们不妨把前者称为自然价值,把后者称为人为价值。一般地说,公共政策能够分配人为价值,但却不能分配自然价值。
    追问三:以什么样的价值体系进行分配?从逻辑上说,政府首先必须起自身的价值标准,才可能对社会价值进行分配。换言之,政府根据什么标准分配社会价值,这是很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不可一概而论。
    追问四:价值的分配对象一定是或选吗?在戴维?伊斯顿看来,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种价值,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里面暗含着一个假设:公共政策的对象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现实中,公共政策在分配价值时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二是只有受益者,没有非受益者,比如政府加强国防的公共政策,能够为全社会带来价值;三是只有非受益者,没有受益者。比如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在国内推行强权压制,在国际上又庇护恐怖组织,最后造成以美英为首的“反恐”联合军队的空中地面的沉重打击。国内的强权政策没有给阿富汗人民带来福祉,反而造成了国力衰微和民生凋敝,可谓内忧外患。这就是一种完全失败的公共政策。因此,公共政策并非分配的或选性。
    综上可见,戴维?伊斯顿的这种顺应功利主义价值引导的主张,更多地顾及眼前利益而不是长远利益,更多地关注政策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政策的社会效益,更多地关注生产力的发展,而忽视社会精神生活的享受,从本质上没有完成平衡利益,所以有着明显的弊端,并且是经不起追问的! 

    二、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的形成和其优点
    在政治学理论当中,现代公共政策价值依据主要是来自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的界定,而后者植根于深厚的英国经验论哲学传统,以功利主义为其基本的出发点。秉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学者,以行为所能带来的效果来衡量该行为的价值,属于行为的“效果论”(Consequentialtheories)。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过多地讨论抽象的道德规范是没有意义的,作为理性、自利的个人,他的最大追求就是趋利避害,寻求自身的“快乐”(pleasure)。因此,如果一项行为,能够给行为者或行为所涉及到的人(peopleconcemed,involved)带来快乐,并进而给全社会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它就是道德的。
    回顾现代政府的政策实践,我们发现,功利主义较之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而言,因其便于操作,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价值判断标准。归根结底,这种选择是近代以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与现代政府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能而作出的当然选择。
    现代政府建立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当时的思想家们重新诠释了政府的起源和基本的职能。洛克(JohnLocke)在《政府论》一书中,对此就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论证道,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naturalstate)。在这种状态下,人们虽然过着自由、理想的生活,但是由于缺乏有权威的公共裁判者,当发生争端或它的成员受到伤害时,就有无法进行申诉和决定争端等种种“不方便”之处。为了避免并挽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s),让渡出一部分天赋的基本权利,共同形成政府的公共权力。但是,人的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仍然得以保留。政府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机构,其基本职能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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