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录取批次随各院校所确定的批次进行。专科院校分两批录取。 高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120%以内。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达到或超过院校计划招生数的,一般不投放非第一志愿档案;非第一志愿按考生所报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由院校审查录取。高校在第一志愿的生源不足时,不应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各类照顾对象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规定要求,我省对各类照顾对象作了如下规定: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省招委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可适当加分投档: A、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考生达到我省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在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省属院校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B、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省级优秀学生,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赛区一等奖(含)以上者,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学生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加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C、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或经省招委组织测试,被认定为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可加20分投档;经省招委组织测试,被认定为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加5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经省招委审核认定可加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经省招委审核认定,可加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4)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和残疾军人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考生凡获得上述两项(含)以上照顾资格,以其中最高一项计算,不作累计加分照顾。 (7)在录取投档时,各类照顾对象均占规定的投档比例,以考生的实际文化成绩加上照顾分数后的分数为投档分数,够哪个层次,按哪个层次投档,由院校审查录取。 各批次各类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如何划定 我省各批次各类本科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办法是:由省招委根据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情况,依照不同层次、不同科类的招生计划,扩大适当比例,分层次分别划定各类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科院校录取分批划定最低工作线。 第一志愿报考九类院校的规定 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第一志愿报考水利、地质、矿业、海洋、气象、石油院校者可降5分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师范院校者可降低10分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者可降低10—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定向就业招生的政策规定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就业招生院校按非定向调档线高低确定院校先后投档顺序。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定向生录取后,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绝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规定 教育部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一律参加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录取。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该校在我省统招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少数民族专科预科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该校在我省统招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