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把招生计划分理科类、文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美术)划定。理科类专业包括理工、农林、医科等专业,文科类专业包括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类、法学、教育学等专业。文理兼招的专业需分列文科类、理科类考生的招生计划数。 普通高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确定各专业考试科目组。理科类专业可在物理、化学、生物中任选一门专业选考科目,组成不同考试科目组。文科类专业可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一门专业选考科目,组成不同考试科目组。各专业考试科目的组合可为一组或多组,当考试科目组合为多组时,各考试科目组之间为并列关系。 体育类专业的专业选考科目为体育术科;艺术类专业的专业选考科目为音乐术科或美术术科。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5科考试成绩合成的总分为依据进行录取,各科成绩用卷面原始分呈现,总分用各科卷面原始分累加。即每位考生的总分由3+文科基础或理科基础+1门X科组成。 外语口语成绩不计入总分。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按4科文化课的考试成绩合成的总分和术科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各科文化课成绩和术科成绩分别用原始分呈现,文化课总分用4科文化课卷面原始分累加。即每位考生的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基础或3+理科基础组成。 综合素质成录取参考指标 省招生委员会依据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5科总分按一定比例划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4科总分(不分文理科)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普通高校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投出的档案,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学校已公布的录取原则和要求,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由省教育厅公布统一的评价要求,由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以写实性文字表述方式,分项目记入考生电子档案。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高中期间各科目学分获得情况,技术领域、艺术领域、体育与健康领域、综合实践活动的考核或表现情况、获奖情况等等;取代现行考生电子档案的毕业考试成绩、毕业鉴定,录取时供高等学校参考,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