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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天津)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大学本科招生网  发布时间:2006-06-04 04:17: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予的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中的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第二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迎水道校区 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100号;

  泰达学院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3号。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第四条 南开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等各级各类高级人才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核准,2006年南开大学计划招收本科生3000人,其中国防定向生70人。

  第六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生,国防定向生面向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

  第九条 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的各项规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专业按总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到低排队,当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数线,依次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数级差。

  第十二条 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应高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最低60以上。学校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在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并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十三条 不录取没有填报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在严格掌握录取标准,遵循必要录取程序,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前提下,对经我校测试合格、签约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可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降低数,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录取。

  第十五条 取得我校2006年自主选拔资格的学生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在我校对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计划内填报志愿,如高考(含附加)高于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最低录取数线时,可加20按照考生填报的高考志愿安排专业;如果高考(含附加)低于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最低录取数线,但高于当地同科类重点数线,且达到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最低录取数线下20时,在专业服从调剂的条件下,报经省级招办审批同意后予以录取。如专业不服从调剂,则不予录取。成绩特别优秀者,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享有更加优惠的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录取加政策,学校可参考当地政策加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因素,只按实际高考数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高校招生》杂志第四届“创新英语作文大赛”的优胜者,第一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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