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选拔优秀生源,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中医药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中医药对外交流窗口。 第三条、学校凭借独特鲜明的专业优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中医药人才,现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的培养体系。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成国际知名的一流中医药大学。 第四条、学校分东西两校区,校本部设在西校区。西校区位于北京北三环东路11号,邮编:100029;东校区位于北京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邮编:100102。 第五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招生形式以全国统招为主,学校代码为10026。 第六条、学校联系方式: 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 北京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100029) 语音咨询电话:(010)64286211 传真:64286231 网址:www.bjucmp.edu.cn (进入本专科招生网页) E-mail:jwczsb@bjucmp.edu.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常委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认定有关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和部分高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项目的专业水平测试成绩。学校也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进行测试的工作。 第十四条、对保送生的考核与选拔依照教育部有关保送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科学文化,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自2006年起实行自主招生,详情见《北京中医药大学自主招生办法》,并按教育部有关自主招生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报考本校考生应符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体检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的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部分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如:中医学(七年制)、管理类和英语(医学)专业。 第十八条、对往、应届考生和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九条、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如:在教学中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建议残疾考生慎重选报。 第二十条、根据用人单位对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的要求,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医药类专业。 第二十一条、护理学专业限招女生并须备有肝功化验单,建议身高1.60米以上考生报考该专业。报考英语(医学)专业须有口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和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范围内,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在实考成绩相同的条件下,对于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分录取的考生,如: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安排专业。 第二十七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按照一定的院校志愿分数级差(40-50分)按本省招生计划3%以内比例择优录取;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考生,按其分数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录取。学校按照3、3、1、1、1分专业级差依次递减录取专业;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