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校名为天津大学,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学校代码为10056。 第二条 天津大学的前身是北洋大学,创建于1895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迄今已有111年历史。1959年被列入全国第一批16所重点大学之一,学校首批进入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行列,1999年学校以优秀的成绩通过了教育部组织的专家组对本科教学工作的优秀评价。2000年天津大学成为国家在新世纪重点建设的若干所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之一,学校在获得985一期支持后继续获得985二期投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国家教育部。 第三条 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以工科为主,理工结合,经济、管理、人文、法律、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综合大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天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天津大学2006年招生计划本科3750人,其中第二学士学位90人,本科计划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市招生。本科计划中含国防定向生60名,安排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湖北、四川、贵州等十个省市招生,国防生每年将获得5000元的国防奖学金。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录取原则是: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各省(市区)录取时,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优先确定排在队首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队首考生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处理完该生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再安排下一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但专业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其中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均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项水平测试而且通过省级招生办公室的资格认定之后才能享受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我校自主招生人选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且第一志愿填报天津大学,如果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录取分数线,可加10分安排专业;如果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录取分数线下20分之内、本科第一批录取分数线之上,且服从专业调剂,可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要求: 1、法学专业文、理兼收,汉语言文学专业招收文史类考生,其他专业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3、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体貌端庄,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 4、报考建筑学专业、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复试,复试不合格者按照当年所在省市各专业分数要求调入相应专业。 5、我校录取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6、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7、考生体检,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毕业后颁发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天津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建筑学、城市规划、英语、光电子技术科学、分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