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专业、学制、名额 二、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阶段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3、经大军区政治部批准的现役军人。 4、华侨、港、澳、台籍考生,可向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签证入境,直接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香港考试局、澳门中国旅行社等)报名,按规定时间参加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课考试。考生还应按我院规定时间到本院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5、少数民族青年可按定向生报考,录取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6、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⑴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⑵高中、中专(职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⑶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自行退学不满一年的学生; ⑷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考办法 1、本简章公布的各专业均面向全国招生,考生一律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报名点报考。 本院地址:上海市汾阳路20号 招生办公室电话:64376411或64370137×2137 邮政编码:200031 咨询招生事宜,请拨打声讯电话:021—16883218,查询成绩及录取与否,请拨打021—16886418。查询上年各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请拨打021—16881718。 本院网址:http:∥www. shcmusic. edu. cn 2、报名时须交验下列各件: ⑴报名表(报名时领取); ⑵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介绍报考证明,注明出生年月日、学历和报考专业并加盖公章(往届生必须由考生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⑷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四张(照片背面注上姓名及报考专业); ⑸报名初试费100元、复试100元、三试费100元。华侨、港、澳地区及国外的考生,报名考试费500元。 ⑹考生另须到有关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在职职工在单位所在地、往届生在户口所在地、应届生在中学所在地)办理有关省(市)所规定的《2006年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专业加试准考证》,凭该“准考证”及复印件办理本院的报考手续。 ★ 考生凭专业准考证参加考试,所交材料及报考费,无论录取与否,概不退还。 3、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06年2月16日—17日报名,2月18日起专业考试。 考试地点:上海音乐学院教学大楼。 四、文化考试 凡领到我院发给《文化考试通知单》的各专业考生,须持“通知单”到有关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在职职工在单位所在地、往届生在户口所在地、应届生在中学所在地)办理报考手续,参加6月份的全国高校统一的文化课考试。报考我院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文、理科院校。 五、录取 1、凡报考我院的本、专科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从2006年起,高考中的数学分计入总分。我院文、理科考生兼收。 2、考生在全国统一高考成绩达到我院规定控制分数线(其中英语成绩规定史论专业70分,表演专业50分)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华侨和港、澳、台籍考生、委培生,以及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考生。 六、其它事项 1、所有表演专业考生均须参加各专业初试。 2、表演专业的考生,专业复试合格后,还须参加乐理及视唱练耳考试(音乐剧专业只需参加视唱练耳考试)。 3、音乐设计与制作专业的考生另加听觉器官检查;演唱专业考生初试后须进行身高和发声器官的检查,不合格者不予参加复试;音乐教育专业考生须进行身高检查。 4、考生考试所需乐器,除钢琴、电子琴、低音提琴、竖琴(由各系负责解决)外,一律由考生自备。 5、开办乐理、视唱练耳、音乐教育综合能力测试考前辅导班,额满30人开班。 (1)报名日期:2006年1月10日开始,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2)报名办法:携本人一寸报名照三张至本院招办办理(教学楼203办公室); (3)课程安排:每期乐理10节课、视唱练耳10节课; 第一期:2006年1月16~25日; 第二期:2006年2月6~15日。 (4)音乐教育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辅导班定于2006年2月14日举行一次。 ★ 所有辅导班上课时间另行通知。 6、所有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健康复查,如发现不适合学习的疾病,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8、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入学后若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关手续不全的学生,一律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随时发现、查实,随时处理。 9、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上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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