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鄂招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大学招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招生原则,努力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本章程是对全日制招生过程的管理,是湖北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 第二章 学校性质和校址 第四条: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的一所重点综合性大学(公办)。办学层次为研究生、本科,属第一批录取院校。院校代码:10512 法人代表:校长吴传喜教授。 第五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学院路11号。 第三章 分专业招生人数和收费 第六条:湖北大学2005年共有50个本科专业(类、班)招收2800名学生。 第七条:湖北大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生录取规定 第一节 方式与依据 第八条:湖北大学2005年招生录取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招生。 第九条:湖北大学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省高招委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湖北大学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凡填报湖北大学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节 志愿与专业、分数 第十一条:省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填报湖北大学志愿按照招生计划数一定比例且不超过120%投档。 第十二条:按规定档案投入湖北大学的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以考分(部分专业结合单科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对填报同一专业志愿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则采取“专业级差分”的方式录取。专业间的级差分为2分、1分、1分;即考生成绩未达到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的录取分数时,其总分减去2分后再参与第二专业志愿排序,若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则再减去1分参与第三专业志愿排序,以此类推。若仍不能满足考生要求,则依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决定取舍及安排其他专业。 第十四条:根据省招委文件精神,湖北大学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高分考生。录取方式按分数高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优录投档考生以考生投档分数为标准分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对投档考生,湖北大学不规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七条:2005年湖北大学有“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电气信息类、化学类、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生物科学类、体育学类”共九大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二级学科类招生。学生按规定修完一学年或者二学年课程后,实行双向选择安排专业。 第三节 学科专长与特殊规定 第十八条:2005年湖北大学艺术、体育特长生实行自主招生,凡报考湖北大学的艺术、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由我校单独组织的专项测试。艺术特长生招收10名,项目:舞蹈、声乐、器乐。体育特长生招收20名,项目:足球、田径、乒乓球。 第十九条:对在某学科有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特殊专长投入湖北大学的考生则不受“专业级差分”的限制,直接安排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美术专业、体育专业属于提前批录取。艺术、体育特长生文化成绩以省招委划定资格线为准。体育专业投档考生专业成绩85分以上优先录取,其他投档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考分相加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外语投档考生,以考生专业单科成绩为主,参考口语成绩结合文化考分录取。美术学专业(文、理科)投档考生专业成绩前五名者优先录取,其它考生以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英语、日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中国语言文学基地班录取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美术专业录取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40分。旅游管理专业、体育类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 第二十二条:对第一志愿填报湖北大学“文、理科基地班”的考生,若该生未被录取该班,其第二专业志愿视同第一专业志愿予以录取其他专业,录取方式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工商管理、生物科学)由学院组织专家对入学新生进行专门考试并根据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节 退 档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规定的考生,学校将退回档案。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本科生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金近三十项。 第二十九条:为切实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湖北大学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以支付贫困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湖北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二零零五年全国普通院校开始招生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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