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地址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赣南师范学院,坐落在京九铁路干线上的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卫生城市——江西省赣州市内,学校国标代码为:10418。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赣南师范学院为江西省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师范院校。(公办)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赣南师范学院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详见《赣南师范学院2005年招生计划表》。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在我校学习的资格。录取结果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一)总原则:学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赣南师范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二)除日语专业可招收日语语种、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语种;除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三)各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不限;体育专业身高和视力不得低于省规定最低标准;舞蹈学、音乐表演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方向)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6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80米;报考我院外语本科的考生,原则上需通过英语口试。 (四)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五)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按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录取。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为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奖学金与扶困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按学费的10%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简称助、补、减、贷)为主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有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新生奖等奖学金,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有:杜如玉师范奖学金等。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开设勤工助学岗位500多个,上岗的生活困难的学生每月可获得120元的生活补助。 第十章 毕业文凭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能遵纪守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德、智、体等各项素质考核合格,颁发教育部规定的、加盖“赣南师范学院”公章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赣南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联系部门与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赣南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41000 咨询电话: 0797-8267999(传真) 学校网址:www.gntc.net.cn 招生信息网:www.gnsyz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