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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天津农学院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农学院  发布时间:2006-06-04 01:46: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文件精神,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已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审核通过,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学院概况

  天津农学院始建于1976年,是天津市唯一一所高等农业院校。学院现有东、西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000亩,校舍建筑面积202390平方米;图书馆藏书55万册,1999年10月开通了中国学术期刊网开放式镜像站点。学院设有25个本科专业,18个高职专业,涵盖农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6大学科门类。其中水产养殖学专业为市级重点发展学科,作物遗传育种学是天津市“十五”投资重点建设学科。学院教师队伍中硕士以上学历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3%,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4.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2人,授衔专家1人。已经形成了一支学历、专业和职称结构较为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学院现有在校生近8300人。自建院以来,共承接237项科研项目,已通过鉴定或技术验收的科研成果有136项,其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59项。目前,学院正在按照已经制定的2010年事业发展规划目标不懈地追求和努力,一所具有天津沿海都市型特色的高等农业大学正在崛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我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天津市教委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院依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5年面向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人数和质量,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审核,在我院外省计划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公平、公正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录取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排序,从高到低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并没有数级差要求,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总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到低排序,从高到低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数,即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数,依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政策加考生,视报考我院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加提档。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的考生。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院相关专业一般不录取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因患病不宜就读的考生。

  第十七条 我院各专业的外语教学环境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费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招生计划时或我院下发的2005年新生报到须知中规定的费用为准。如有变动,以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凡考生直系亲属在国家发展建设、国家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及为我院教学、科研和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 我院系农业院校,享受农业高校优惠的录取政策。若生源不足时,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第一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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