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录取程序,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2005年的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委员会关于2005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的全国统一代码为10636。 第二条 学校地址: 1.校本部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东校区(新校区)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中路2号 3.草堂校区成都市青华路34号 学校另有一些不在上述地点的学院,其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05年招生简章》或登陆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 我校为以本科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四川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近60年办学历史、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省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学校现有本科专业59个,已经涵盖11个学科门类中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9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校本科层次学生实行“1+2+X”(0≤X≤4)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并取得学籍后,按照学分制的要求可在 3至7年内修满《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同时,新生入校后可在第一学期结束时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关于“1+2+X”人才培养模式学生转专业的规定(试行)》,允许学生重新确定其专业。 第六条 关于我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1.我校各学院(校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如教学计划所列各科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校区)、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例如,我校航空港校区软件工程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航空港校区软件工程专业4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校区)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如符合授位条件,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028-84760624(学校监察处) 2.028-84767065(学校招生录取期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