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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0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网  发布时间:2006-06-04 06: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主校区地址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52年,是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是黑龙江省“十五”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学校原隶属于国内贸易部(商业部),1998年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建,现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校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由布在松花江两岸的南北两个校区组成。

  第四条 学校拥有经济学、管理学、工学、理学、法学、文学六大学科门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现有3个博士点、33个硕士点和工商管理硕士(MBA)授予权、39个本科专业;设有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药物研究所)、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5个省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专业,初步形成了商工结合、商经管法融合、商业特色突出的学科专业群。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创新教育理念、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坚持商科教育特色,奉行“求真至善,修德允能”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创新为魂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新时期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规律,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诚信品质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的商科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结构合理、综合实力较强,具有国内同类高校一流水平,管理规范、校风优良、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生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省、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7、组织落实省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省级招办联考)工作。

  8、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我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我校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学校在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

  3、录取时掌握在同批次内按所报学校志愿的顺序,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

  4、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数优先的原则进行配专业,即录取的考生按照所报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到低确定所学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5、我校承认当地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加政策,享受加政策的考生,加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对政策上加或降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配专业,不享受加。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6、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并要求加试口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7、如所报志愿考生同批次录取控制数线以上生源不足,在调剂生源时招生部门须确认考生是否同意调剂后予以投档。

  8、录取时,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校录取结果可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向我校的学校网址查询和招生咨询电话咨询。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条 根据相关省的有关规定,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其文化课成绩(含数学成绩)/术科成绩(省级联考)达到所在地区确定的数段,依照招生计划按其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术科考试成绩优秀者,在录取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五章 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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