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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本科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网站  发布时间:2006-06-04 05:52: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英文名为“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 Law”,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由原隶属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现有两个校区,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

  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9100余人,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4700余人,成人教育学生5000余人。学校设有人文学院、经济学院、财政税务学院、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法学院、公安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信息学院等十二个学院。现有正式教职工2445人,其中教师1329人,教师中教授189人,副教授461人,博士生导师87人,拥有一批在学术上有相当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的资深学者。学校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部、省级重点学科19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4个,本科专业35个、硕士点64个、博士点32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并拥有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律专业硕士(JM)、会计专业硕士(MPAcc)、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各层次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权。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工部(处)负责处理普通本科和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日常事务,具体承担政策落实、对外联络、内部协调、日常管理和情况汇报等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06年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4500人,招生涵盖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理学、工学7个一级学科的34个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上查阅,网址:http://www.znufe.edu.cn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治安学、侦查学和边防管理3个专业在提前批录取(以下简称“提前录取专业”);其他专业(以下简称“非提前录取专业”)均为第一批。

  第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其中报考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还必须符合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考核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其中报考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还必须符合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

  (一)招生计划小于200人(含200人)的省(市、自治区)为计划数的120%;

  (二)招生计划200-500人的省(市、自治区)为计划数的110%;

  (三)招生计划大于500人(含500人)的省(市、自治区)为计划数的105%;

  (四)提前录取专业一律为计划数的120%。

  第十二条 学校对非提前录取专业男女生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提前录取专业的女生比例不超过计划数的15%。

  第十三条 学校对报考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不进行体能测试,不进行面试。考生报考条件按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提前录取专业实行按志愿先后、按高考成绩高低的办法录取。无院校志愿的考生(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学校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英语和日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新生入学后,学校除开设少量的日语班、俄语班外,一般按照英语组织第一外语教学。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本校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实行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数级差视同第一志愿进行投档的办法,我校将以当地实际录取的第一志愿考生的最低为基数,按下列数设立院校数级差,在当地招生计划的2%内择优录取:

  (一)满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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