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西南交通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名: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11号。现有三个校区:成都九里校区、成都犀浦校区、峨眉山市峨眉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 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实行全日制学习形式。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八条 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第二志愿高分考生档案随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投档的政策,学校接收第二志愿考生投档的最低分数级差为40分,第二志愿进档考生以总分减10分后参加专业排队。 第九条 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加分或降分的投档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处理。 对于参加全国第三届“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的优胜者,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区)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我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经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录取,并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设置专业分数级差,前四个专业依次为5、3、1分,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并综合德育和体育全面考核择优确定专业。对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注明的专业以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加试,并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100分及以上。英语、日语、德语、法语和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考生没有口吃,建议残疾考生不要报考,上述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56米以上的考生。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和景观建筑设计专业,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徒手画加试;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未统一组织加试的,新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计算机科学与通信工程学院和峨眉校区各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学校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建议少数语种考生在报考我校时慎重考虑。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见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并对外语成绩有要求,且将根据报考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艺术类特长生的要求按教育部教学司[2003]54号文件通知精神执行。学校在本科层次第一批、第二批均录取艺术特长生,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在峨眉校区就读。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及使用。2005年共预留本科招生计划68名。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程序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03级开始录取的在峨眉校区就读的第二批次本科生以西南交通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峨眉校区××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录取的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除建筑学院和艺术与传播学院的艺术类专业的新生入住成都九里校区外,今年成都校区的新生全部入住成都犀浦校区,新生住宿为4人一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九里校区住宿为4人一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1200元。旅游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憇、中药学和制药工程等四个专业以及本科第二批的新生入住峨眉校区,住宿费每人每年700~1200元。最终实际收费标准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邮编:610031 学校招生就业处网址:jiuye.swjtu.edu.cn 电子信箱:zf-staff@home.swjtu.edu.cn 联系电话:028-87600373、87600386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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