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价格是很不合理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没有把教育当作产业,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在教育过程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教育服务不进入市场参与等价交换,在形式上表现为无偿地提供给社会各个部门,实际上是用不等价交换代替市场的等价交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急需改变。 一、义务教育也应有成本和价格的概念 在一般的经济领域,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成本和利润构成。这是可以得到多数人认同的事实。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没有认识到教育的产业特性,认为用于教育的支出是消费性支出,因此忽略了对教育成本和教育价格的分析。学者们对于教育价格的看法也很不一致。关于教育价格的看法目前有三种。 一种观点认为,教育与社会的资源交换并不是彻底的或市场意义上的交换,而是一种完全性的社会交换。教育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追求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教育的各种功能,教育的不同内容、目标、以及教育的各种价值,往往同时渗透和包含在同一教育对象上,造成教育与社会各个要素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显得格外复杂,以致于很难进行核算。这种观点我们称之为“教育无价格”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价格等于教育成本。这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和教师、学校与家庭之间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并且这种交换过程必然受到价值规律的约束,必须进行等价交换。学生培养成本应当与学生所交学费的价值相等,教师所得报酬应当与其所使用的劳动力价值相等。如果学生所交学费低于学生的培养成本,就必然会造成教育地位低下,教育资源的枯竭,使教育与社会经济处于恶性循环之中。 教育经济学教材中关于教育市场价格的定义是:教育市场价格就是一定时期中,由教育供给与需求所调节的,教育需求者和供给者所能接收的教育成本。这种教育成本包括教育的社会成本(教育生产者成本)和教育的个人成本(教育消费者成本)。这种成本不仅包括教育的直接成本(直接支付的成本),还包括教育的间接成本(机会成本)。这些成本的计量非常困难,它们相互关联的作用决定着教育的市场价格。 关于教育价格的这个定义至少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在一般的经济学范涛,价格应当由成本和利润构成。由于许多人认为“教育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这个教育价值的定义中,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利润没有得到承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如果把教育当作产业看待,教育应当是可以有合理利润的。在国际上,通过教育活动赚取外汇的意义已经早已被许多西方国家所认识,并且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在国内,教育股份制的试验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果,私立学校的发展也证明教育是可以有合理利润的。教育活动应当遵循经济学规律,应当考虑经济效益,有了适当的利润,教育单位──学校才可能得到生存和发展。 这种关于教育价格的定义对教育成本的界定是不太合理的。教育的供应价格应当是由教育的供应单位学校和教育市场确定,因此,在考虑教育的价格时所计算的成本应当只计算生产者的成本,即学校在培养学生过程中所需要的花费(即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而不应当包含学生的个人成本,个人教育成本的计算只是在计算个人教育投资及其效益时才有意义。 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应当有价值,并且等于成本加利润。有学者认为,酱的本性决定了其要在不断运动中增值自己。教育投资按其本性来说,它不仅要求补偿原来的价值,而且还要得到一个价值增值额。在教育市场化和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教育投资也能根据整个社会竞争的结果所形成的平均利润率取得平均利润。之所以要考虑利润,是因为办学单位不仅要保持原有的规模,而且还要添置新的设备,增建新的校舍,以便扩大教育规模,这些都需要追加投资,进行积累,积累来自赢利,利润是积累的源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并且认为,义务教育阶段也应当有成本和价格的要领,应当产业化。所库存教育产业化是指校长要把学校当作企业来经营,按产业方式运作,用市场机制配置教育资源,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基础上,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益。对教育的有效经营可以产生利润,教育产业经营有利润,就可以吸收投资,包括政府、个人和家庭、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教育投资。 二、义务教育的价值应当由各种主体分担 讨论教育价格必须研究教育供需和市场。调节社会商品和服务的供需平衡的机制包括市场调节机制和计划调节机制。计划调节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手段,主要通过行政机构,集中、统一、强制性地进行调节。市场调节的主要手段是价格调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市场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从理论上讲,教育的供需也必然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 在计划经济时代,教育的供应者实际上是政府。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的一切资源都是国家的,政府包揽教育,学校没有什么自主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是教育的供应者。其作用是为所有的有效教育需求者提供有偿的教育服务。在产业分类上,学校属于第三产业,在行业分类上,学校属于服务行业。 教育需求是指政府、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要。 教育的社会功能决定了政府对教育的需求。教育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科技功能和文化功能。在政治上,教育能够培养人们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热情,为政府提供必要的政治人才,使人们认同一定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格局;在经济上,教育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合格劳动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在科技方面,教育可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发展高科技,提高国家的科技竞争能力;在文化方面,教育对于文化的传递和保存、文化的传播与交流都有重要作用。政府担负着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稳定政治、繁荣文化,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责任,需要学校为政府提供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服务,需要学校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提供教育服务。 个人为了增进知识技能,以便在未来取得较高社会地位和较高收入的目的而产生对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要称为个人的教育需求。个人对教育的需求受到如下因素影响:一是个人智慧程度。一般而言,个人智慧程度(在学习阶段主要表现为学习成绩)越高,对高层次教育的需要也越强烈。二是职业需要。一般而言,从事比较复杂工作的人,对于教育的需求较高。三是家庭及个人经济条件。四是家长对子女的影响。一般家长对子女教育期望较高的,子女对自己的教育期望也比较高。五是个人教育投资的回报率。一般而言,个人教育投资收益较高时,个人对教育的需求才会高。 企业的教育需求,是指企业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适应技术不断创新的要求而产生的对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要。企业的教育需求包括雇用受过不同层次和种类教育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以及为在职员工提供的培训。除了企业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社会团体对教育也有类似的需求。 美国学者JOHNSTONE的成本分担理论认为,教育成本应当由在教育中获得益处的各个方面分担。这种分担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获得”原则,二是“能力支付”原则。所以“利益获得”原则,是指谁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谁就应当支付教育经费;获得的好处越多,支付的费用便越多。反之,获得的好处和利益越少,支付的费用便越少。所谓“能力支付”原则,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和间接),都应当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提供教育费用,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少。第一条原则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原则。在教育中,无疑是国家、社会、企业、团体和个人都获得了好处和利益,因此,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国家、社会、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支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从逻辑上分析,在教育需求的三个主要部分中,政府、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由于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对不同教育类别的需求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在购买不同类别教育服务的价格中占的比例差异也相当大。政府需求的学校教育服务更多的应当是着重长远利益的那些教育类别,例如义务教育,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教育和基础理论教育。因此这些教育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主要是为国家和代表国家的政府服务的,政府应当对这些教育类别给予几乎全价投资,即政府的购买价相当于学校服务的全部成本加上学校的合理利润。 而那些可以给受教育者个人带来比较近期的效益,而且收益较高的教育类型,例如各种非义务教育和一些以特定对象为面向的应用学科的教育,政府在购买这些教育类别的服务中,所占的比例应当较少,主要由受教育者个人及家庭或一些从教育服务中得到收益的单位(例如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购买学校的教育服务。 笔者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价格也应当按上述原则分担。从对义务教育的需求看,政府是获得利益最多,负担能力最强的主体,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的购买价应当占到全部价格的90%以上,以政府财政拨款的形式出现,学校对学生个人的收费占教育价格的比例应当不超过10%。教育的效益是长期的,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和社会团体也是义务教育的利益获得者,也应分担一部分。但由于企业依法承担了教育税费,因此对义务教育价格的分担比例不宜过大。 三、义务教育的价格应当只含有薄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服务有价格是由市场中的供求双方共同确定的。教育供给价格是由教育的卖方(学校)计算的包括教育生产者的报酬、购买教育生产资料的成本、教育机会成本和适当的利润构成。教育的需求价格是教育的买方(政府、个人和家庭、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购买一定质量的教育服务所能支付的价格。当教育需求价格和教育供给价格相等时,就达到了市场均衡价格。当前,我国的教育价格并不是由学校根据自己的成本状况和教育市场的供求情况制定的,实际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对教育价格构成的一部分──教育收费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由于学校没有参与教育价格的制定,只能是政府确定教育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办,政府的教育投入学校也不能控制,个人及政府的购买价,也是由政府说了算,学校哪里还有什么提高投入产出效益的积极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几乎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学校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资源,因此也就没有市场意义的资源交换了。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和其他企业一样,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应当有权利参与制定教育的价格。要理顺教育价格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教育市场。教育市场是教育生产者和教育需求者之间进行交换关系的总和。在完善的教育市场中,教育的卖方(学校)在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等作用下与教育的买方(政府、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进行多元的平等交换。 从教育的供应单位学校来讲,核算学生接受某一阶段(如1年)教育的价格时,应当计算培养一个学生所花费的平均成本及利润。其中成本的核算十分关键。义务教育阶段兼有公共产品和私有产品的双重特性,并且公共产品成份较重,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价格中含有的利润比例发应当较少,以不超过10%为宜。 学校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其教育成本和利润,接受社会的监督。政府和有关的社会评价、审计机构,也应当对学校的收费、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对各学段义务教育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成本和利润予以公布。 四、义务教育的产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 教育中的买方和卖方的关系是复杂的。在教育市场中,如果把教育产品交换关系的主体分解成买方和卖方,那么,教育服务的卖方不仅仅是学校,应当还包括对学校产权所有者的国家(政府)、集体和个人,他们都有权决定教育服务的规格、时间、数量、质量和供给方式。教育服务的买方包括国家(政府)、个人(学生)、集体(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其中比较难以区别的是政府扮演的角色。政府代表国家履行职责,同时作为教育服务的买方和卖方主体存在。因此,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一样,应当将教育的产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分离,一些主要由国家投资的学校其国家投资部分的产权属于国家,学校拥有对教育资源的支配、使用权,以及相伴的经营权,教育服务的定价权。政府委托学校管理国有资产,保证其得到保值和增值。如果不允许学校在教育服务中有合理的利润,如果学校办不下去,难以为继,则国有资产不仅不能增值,甚至会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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