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贯彻依法招生的工作思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校名为天津医科大学,学校性质为普通高校。学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本部),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1号(东院校区)。医学检验(本科)、医学影像学(本科)及高职专科各专业在东院校区上课。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医学院校。 1980年教育部批准学校开办长学制医学教育,现有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招收本硕连读长学制学生。2002年通过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教育部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取得了双优的好成绩。 第五条: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天津医科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监督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高职招生工作。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招办、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以及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专业录取时,按分数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学校不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由学校审定后加分提档;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与填报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澳抗阳性者慎报。 第十三条: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护理专业只收女生。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天津医科大学2006年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收费标准,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2000]389号、物价局津价费[1999]386号)收费标准收费。本科收费标准为3200-4000元/年,高职专业收费标准为5000元/年。另注临床医学(基础研究方向)、临床医学(本硕连读)、口腔医学在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学习期间按照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邮件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22-23542851 学校网址:www.tijmu.edu.cn E-mail:zhaoban@tijmu.edu.cn 第十八条: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录取信息由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考生亦可登陆学校校园网查询,信息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名册为准。 第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高职类招生。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 天津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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