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6年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及高职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西南政法大学,已发展成为以法学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6大类16个本科专业的多科性大学,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四条西南政法大学由沙坪坝校区和渝北校区组成。 第五条 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高职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保送生、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 第七条国防生(含侦查学、治安学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和刑事侦查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为提前录取专业,于提前批录取;其余本科专业在重点本科批录取(不含应用技术本科即高职本科);高职本科于普通本科批次录取;高职专科专业于专科批录取;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2006年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及高职本专科生在渝北校区居住和就读。 第九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条报考我校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报考提前录取专业考生,不进行面试和体能测试,但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考国防生的考生,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第2号),且参加省军区、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组织的政审、面试,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录取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即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及我校录取原则录取。不录取无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方式,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志愿专业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二)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特别是田径、排球、篮球项目); (三)获全国(高中)奥林匹克竞赛(单科)二等奖以上; (四)参加北大、清华艺术冬令营获二级证书以上的艺术特长生。 第十四条我校提前批录取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按规定控制在15%以内,国防生限招男生。其余本科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适当控制。 第十五条相关科目要求:所有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外语专业和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六条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物价部门最后核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提供的录取审批名册后,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 第十八条考生档案中有弄虚作假或明显涂改的,不予录取。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招办网址:zs.swupl.edu.cn 招办邮箱:xsczsb@sw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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