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云南民族大学,成立于1951年,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云南省属重点大学。举办有研究生,普通本科、专科、预科和成人教育等。校址位于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教学区分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的莲华校区(一二一大街134号)、教场校区(教场北路190号)、黑林铺校区(黑林铺直街64号)、丰宁校区(人民西路374号)和位于昆明市呈贡县的呈贡校区(呈贡新城雨花片区,尚未入住)。 第三条 云南民族大学面向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占要求的比例。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民族大学本年度全日制本、专、预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上线考生,第一志愿和其他志愿间一般不作分数级差要求,第一志愿考生基本满额时对其他志愿考生将作分数级差要求。 第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七条 在同等分数条件下,按少数民族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如同为少数民族考生,按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如为同一种民族考生,按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八条 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九条 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除国防教育与管理专业只招收男性考生外)。 第十条 除外语类专业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语口试合格;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须参加专业考试合格外,其他专业均不作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文化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列全省前三名(舞蹈学列我校单考前三名)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若文化考试成绩未上线者,可按规定向省招办申请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二条 民族预科生按云南省民族预科生招生办法执行,原则上只招收云南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哈尼、藏、佤、苗、傈僳、景颇、德昂、阿昌、怒、基诺、布朗、拉祜、普米、独龙等14种少数民族的考生。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教育与管理专业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学 第十六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入学。对未经学校批准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文化知识、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我校除英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大学英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云南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邮编:650031;联系人:陈老师、张老师;联系电话:(0871)5137809;传真:(0871)5172133;申诉电话:(0871)5137817、5134885;学校网址:www.ynni.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