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保送生;部分外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是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16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通过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aoff.wh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wh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部分外语专业单独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的考试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学校组织对申请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面试及考核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 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我校,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4%。 第十四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以当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为准。 护理学专业在湖北省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择优录取,其录取分数控制在投档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数学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学校艺术团组团所急需的个别项目考生,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商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同意,可放宽至考生所在省划定的重点大学(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应达到国家一级以上,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执行。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