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外语专业、非外语专业招生语种均为“英语”。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 进档考生按五门课计算录取分。我校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五门科目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向省招办调阅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档案,并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 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4.有关专业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5.对加分投档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尽量满足其专业志愿。对降分投档的考生,在可能的情况下满足其专业志愿。 6.我校艺术类所有专业用全省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对文化和专业均上线的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学院根据综合分顺序,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向省招办调阅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档案,并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普通类本二录取分数线的前三名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达到360分以上的考生,文化可照顾10分录取。 7.选择性招生计划的录取原则为: 在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考我校的考生中,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我校可用预留招生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 (1)在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或学科竞赛中获奖者; (2)平时学习成绩优秀,高考发挥失常,但单科成绩突出者; (3)在传统体育项目(篮、排、足、乒乓球、田径)取得二级运动员以上资格的考生和艺术特长生; (4)学校教职工子女; (5)对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有重大贡献者的子女。 8.我校今年统招选择性招生计划人数为总计划数的1%。 9.当省控线上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需录取服从志愿的考生时,由省招办按服从志愿考生的五门科目考试总分从高到低投给我校,由我校择优录取,无选科要求。 10.被我校东方学院录取的学生,毕业后由省教育厅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11.以上录取规则与江苏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江苏省招生政策。 12.我校负责对上述招生章程的解释,并负责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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