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能不能营利,一直是争论的热点。笔者认为营利与教育存在本质性冲突,这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规定的基本依据。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目的冲突。营利是谋求利润的过程,其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而教育是为了人才的培养,人的健康成长是第一位的。 那么,有没有两者兼顾的可能呢?也就是说办学中既实现人才培养的目的又达到营利的要求?我认为,这样的努力是达不到的。目的毕竟是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志同才能道合。道不合,就很难两者兼顾。办学中又何尝不是如此。 2.质量和责任观念上的冲突。营利的行动原则是在确保一定产品质量的前提条件下,节省每一项开支,以达到谋区最大利润的过程。即营利在质量角度的要求是达标,是一般标准。而教育对质量的要求是完美的,即强调的是要培养最健康最优秀的人才。这是由人成长的不可重复性所决定的。在全面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这一特性尤其表现得明显。 人们通常认为:学校的办学质量越高,学生的报考就会越踊跃,社会的需求就越大,收费也可以高些,自然也就有更多营利的可能。这似乎是一条营利与教育兼顾的道路。其实这样的想法是建立在高质量的前提下的一种设想。教育是一项创新要求很强的工作,没有全体教师的创新,就不可能有高于其他学校的教育质量。而创新就意味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因此教育质量与营利之间并不是顺理成章地成正比的。 另一方面,营利与责任承担是成反比的。责任承担的越多,营利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营利企业多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标准是明确的,而且企业对产品质量也仅承担有限的道义和法律的责任。而教育责任,不仅没有量化的界限,而且也不可能有这样的界限。从道义上讲教育要求教师尽心尽职,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负责。一个理论上根本没有质量标准和责任限制的行业,要合情合理地营利,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 3.经济效益上冲突。营利首先要有经济效益,没有经济效益,营利就根本无从谈起。营利要独占经济效益,否则的话,营利就很有可能要落空。教育虽然具有十分明显的经济效益,却不是投资者或者办学者所能独占的。培养出来的人才,不是学校意义上的产品,人才因为接受教育而多获得的收入,是为他本人所占有的,不可能由学校占有。否则的话,人才就没有人权和自由了,那还有谁愿意受教育呢。而从收费受教育的角度看,教育是不可能实行学生受多少教育,付多少学费的。服务行业可以,是因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对服务质量和要求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两者地位在主客观上都是平等的,这样两者之间就可以讨价还价,讲好价格后再进行交易。而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就不是这样的,教育成效不仅不可能比较准确预见,而且评价教育成效的主要是教育者,而不是被教育者,更不可能是家长。现实中毕竟文凭是由学校发放的。更何况受教育不是任何一个学生都是乐意的。因此,受多少教育,交多少钱,不仅学校无法操作,而且家长、学生也不会同意,政府和社会更不会同意。 4.资源使用的冲突。营利要求资源使用节省再节省,而教育过程是要求在物质条件的许可下不遗余力做好教育工作。我们的教师可以化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来帮教、挽救一个差生。学校可以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来加强对差生的教育,并且持之以恒。这是今天素质教育首先要求的。当然转化差生要支付更高的薪金或者支出,当然不符合营利要求。 当然,学校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占有社会资源,不讲求实际效益地运用教育资源。毕竟教育资源是有限度的,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有限的资源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培养人才。在这样的要求下,从内部讲,营利当然变得不可能了,从外部讲,学校当然要想法设法地去多争取一些教育资源,特别是在政府对教育投入基本确定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更需要从社会和学生家长那里获得更多一些资源,以便更好地培养教育下一代。 5.管理上的冲突。首先管理目标上是冲突的。营利的管理目标是利润,而教育管理的目标是培养高质量的人才。现行大多数社会力量办学法规都要求民办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但是实行真正意义上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并不多,校长的办学自主权都不太落实。营利投资者采取直接决策,严格控制,积极干预办学过程,采用营利标准评估管理活动等方式来确保达到他所要求的利润指标。因而出现校长不断更迭、外行幕后领导、瞎指挥等现象也就不稀奇了。而教育管理中强调的是管理为人才培养服务。一切为了学生的成长是教育管理的根本目的。 正是由于教育与营利之间存在本质性的冲突,因此我国的教育法规一再强调举办教育机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我国教育体现以人为本、实现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 在我们从抽象角度探讨教育与营利之间存在的本质性冲突的同时,也要看到,现实中教育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调和现象。 首先,从世界范围内看,一些国家把私立学校分为营利学校和非营利学校两种,并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的区分,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如美国的私立学校中有一些是营利的,其所占私校总数的比例,不同层次的学校中比例有所不同。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措施、减免税收和资金资助等多种方式对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予以资助,而营利性学校不但享受不到非营利学校的优惠政策和资助,而且还要按规定交纳税收等。 其次,我国民办学校中确实存在着比较普遍的营利意图和行为。据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教育室的抽样调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动机“没有一点经济回报要求的是少数,约占l成”,其余都希望从办学中得到经济收益。“在现有学校中,对举办者实际有利息回报和利润回报的占90%”[1]。 再次,对营利性学校认同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社会生活中教育性的服务向来是收费的,也从来没有引起异议。如家教,考试辅导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等等。各种各样的辅导班和培训班既有私人办的,也有公办学校或者组织开办的。在这些班中学习,学员都要交纳一定的学费,而办班往往是学校、组织或者个人创收的重要渠道。 最后,理论界主张允许营利性教育机构存在的呼声也很强烈。一些同志主张“民办教育不应只限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2],民办教育应该允许营利,否则投入不许要回报就很难吸引投资。一些学者还从产权及其组合角度分析了学校产权的归属问题[3]。 现实中,民办教育机构普遍存在的营利意识和行为是教育与营利之间调和的产物。存在调和现象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 主观角度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投资的寻利性意识和要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资本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也包括教育,当然也带来了营利的意识和要求。另外这几年的教育改革也存在着功利性的导向。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基本导向是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一些营利性的投资在成功地参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后,产生了相当的示范性作用,有进一步参与教育的意识和要求,一些投资者甚至认为投资教育比投资企业更稳当,更有利可图。再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得营利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统一认识严格执行的功能,也是导致诸多营利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 从客观的角度看,教育是一个具有很宽泛意义的概念,其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阶段、内容和组织形式的教育,其内涵也有些差异。这成为营利与教育之间可以调和的基础。我们平时把父母的管教称为教育,把考试辅导班看成教育,把家教看成教育等,其实,这些办学的形式与正规的学校教育比较,在教育目标和教育责任等方面部是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以为教育由典型形式到一般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成长性学校教育。这些学校担负着学生健康成长的重任,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培养未来接班人的重任。 二、成人的学校教育。这些学校是针对成人继续学习知识和技能、转变观念的要求而进行的学校教育。 三、考试辅导和技能培训学校,如自考辅导学校等。这些学校的特点是具有更加明确的教育目标和质量标准。技能培训学校也只是把教育定位在教会技能上。当然,作为学校,他们还承担一定的管理任务,也有一些管理性的教育活动。 四、办班,如外语班,考研辅导班等。这是没有学校形式的教育。办班的教育任务十分单一,教学内容单一,组织形式也十分单一。 五、教育性服务,如家教等。这是一种单一的服务的形式。它是对正规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性教育。 以上的教育形态是从完全教育意义的形态到非完全教育意义的形态排列的。这些形态在教育目标、教育责任、质量把握和教育费用估算的难易程度等都呈现递减的状态。这意味着不同的教育机构并不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和责任,其复杂程度有相当大的差异。而这些方面正是导致教育与营利产生本质性冲突的根源。试想,如果教育活动中导致与营利冲突的因素消失了,那还需要强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吗?!这当然也意味着,我们要在营利与教育目标、责任等方面进行选择。如果我们选择了营利,就意味着我国的民办教育就会向低层次的功利性的方向发展,教育和教师职业将变得越来越不高尚;如果我国的民办教育选择了非营利,那就意味着我国着我国的民办教育将向高层次的符合教育规律的方向发展。这是将我国民办教育导向何方的问题,选择自然要十分慎重。 注释 [1]民办教育研究与立法探索.(58).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香港大学中国教育研究中心编.2001.1.广东高教出版社出版. [2]王浒.关于民办教育立法的思考.中国高等教育(京).2001.5.(14). [3]陈宝喻.民办学校的产权及其组合问题.高教领导参考.2001.2(21). 参考资料 [1]民办教育研究与立法探索.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香港大学中国教育研究中心编. [2]上海民办教育研究所网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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