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旨在说明三件事:第一,分工不可避免地造成技术知识的不对称分布和由此而来的交易费用,所以才产生了获取和积累“制度知识”的必要性。如果制度知识不足以降低交易费用,那些可能产生规模经济效益的技术知识就无法被应用于分工生产过程,经济也就停止发展了。第二,交易费用不可能从局部均衡得到确定,运行一个制度所花费的成本只能通过制度选择的多人博弈过程的均衡状态来确定。这两个结果都是新近得到的。在此之前,制度经济学文献中存在着许多关于“交易费用”概念的误解,澄清“交易费用”概念,这是我这篇文章的主旨之一。另一方面,以往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忽视了奥地利学派关于“知识”和“市场过程”的观点,所以很难为制度经济学建立一个类似”一般均衡”理论的坚实基础,制度经济学至今仍然是一种“部分均衡”分析。知识结构的引进有助于建立制度演进的时点间一般均衡过程,于是,第三件事是:人们从传统学习知识,并且在他们习得的“知识结构”基础上达成他们选择的均衡。前代人行为的均衡及所习得的知识通过教育与模仿变成对后代人而言的叫专统”。所以“交易费用”仅仅当传统允许人们从许多可能的均衡中作出选择的时候才是一个“成本”概念。
一、以博弈均衡解释“交易费用”
科斯(1991d)同意威廉姆森在抱怨学界普遍对科斯的论文“引用多而理解少”时指出的两个问题:(1)科斯没有把交易费用概念定义成可以操作的概念,从而后来者在应用此概念时不得不另循它途,例如使用“契约”和“权利”等等有法律和操作规范的,对应于可度量事物的概念。(2)科斯没有说明到底是那些力量决定着交易费用的大小和交易制度的方式。我打算通过这篇文章提出的解决这两个问题的途径是:(1)引进新古典经济学的“比较静态分析”方法来定义和度量各种交易制度的机会成本。这要求建立一般均衡的或博弈论的制度选择模型。但是由于“制度选择”与个人理性选择之间的根本差别,我必须首先解决上述威廉姆森提出的第二个问题(2)知识,技术的和制度的知识,在参与博弈的成员之间的分布和积累,加上初始产权的分配,就可以决定一组静态的均衡,而在全部均衡状态中具有最小生产成本的均衡可以用来衡量其他一切均衡状态下资源配置的“机会成本”,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实现或者可以看到那个具有最小交易费用的均衡,社会停留在较高交易费用的均衡状态里,这就是诺斯(1990,1991,1992,1994)反复强调而不为主流经济学和主流新制度经济学所接受的“锁入效应(Lockin effect)”。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无法接受诺斯的看法,我以为原因就在于新制度学派主要人物(如科斯、艾智仁、张五常、德姆塞茨、巴塞尔等人)所依赖的仍然是承袭自马歇尔的“部分均衡”分析。在局部的均衡分析里,只要信息交流的努力足够大或者博弈进行的次数足够多,怎么会出现“锁入效应”或“非理性结局”呢?换句话说,如果由于锁入效应,甲和乙损失的价值超过了讨价还价的交易费用,为什么甲和乙不继续讨价还价而非要被“锁入”呢?读者不难发现,在这种局部均衡分析中,首先必须定义的是“交易费用”概念。其次,就在我们深入思考,要定义清楚这个交易费用概念时,我们会发现甲和乙并不事先知道他们继续讨价还价或决定停止讨价还价所损失的价值的确切数量,因为这个决策中的不确定性正是交易费用得以产生的前提(必要条件),如果你不知道“锁入效应”与继续讨价还价的成本相比会带来多少损失,你怎么能声称不会有“锁入效应”呢?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支持诺斯的。
基于概念的可操作性,经济学家把“成本”定义为“机会成本”。也就是说,一个面对着一组选择机会的理性人所做的某个选择的机会成本,应当定义为他所放弃的其他的选择可能带给他的最高价值。机会成本概念的两个要素是:(1)任何成本都是选择的成本。(2)任何成本都是对于某一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而言的成本。这两个要素都常常被人忽略。例如许多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章谈及制度成本时没有明确说明哪些制度是可供选择的。如果制度是不能选择的,怎么会有制度成本呢?关于上述第二个要素,无须多说,经济思想史上历来就有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今天,我们不妨这样看待这个问题,凡是建立在“客观价值”基础上的理论就一定不是科学的理论,因为缺了波普所论的实证意义,科学就不成为科学。
当我们试图为交易费用下一个“机会成本”定义时,我们无法回避下面的四个困难:(1)交易费用是在一群利益不一致的人们中间组织劳动分工所花费的机会成本,然而这群人可以通过许多种方式来组织分工并协调利益,经济上的好处和计算,经济激励和机制,和通过经济机制发生作用的经济力量,这些只是许多类方式之一类,其他的方式包括宗教的,权威和意识形态的,自我约束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甚至还有生物演进过程中形成的有利于分工合作的某些专门功能和专门器官,以及人类语言等等。这些方式,不论是帮助还是阻碍分工,其“成本”是无法定义的,因为人们无法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些方式,在许多时候正是这些非经济的力量决定和培养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偏好。这些没有成本的方式与经济方式混杂在一起,使得任何一种经济方式的“机会成本”难以确定。这就是为什么“文化传统”始终不能被主流经济学家接受到经济分析中来。(2)交易费用往往不能从生产的“技术费用(transformation cost)”分离出来,因为所谓“生产技术”就是把生产所需的各种投入品结合在一起形成产出的方法。而交易费用就是这种结合,当投入品是由具有不同利益的多个主体占有时,所发生的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而生产费用的另一部分就是各个所有者由于投入其所有物所付出的成本,即生产的技术成本。如果当事人想要改变交易费用,他往往同时会改变投入品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也因此而改变了生产技术本身。因此当我们试图度量交易费用时,新古典模型中假定不变的所谓的“生产函数”就必须是内生于选择过程的了。因为如果当事人不能选择技术,他们也就无法改变交易成本,从而交易成本对他们而言也就不再是成本,但是生产技术的内生化,给一般均衡模型带来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克服这个困难的现在看起来唯一的途径是使一般均衡依赖于社会的某个知识结构,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内生的技术选择相当于在许多不同的一般均衡状态中作出选择,而人们的知识结构决定了选择的局限性(非最优性)。(3)交易费用存在的前提,如前述,是存在着不确定性。换句话说,当事人不能够确知他到底有多少机会,都是什么样的机会,以及每个机会可能带来的价值是多少,于是他不可能确定他的每一个选择的机会成本是多少,为了知道全部的机会,他必须不断收集信息,也就是不断付出交易费用(信息费用是一种事前交易费用,见下文),但是他也同样无法确定继续收集信息是否理性,因为将要收集到的信息的价值是不确定的或未知的。(4)任何交易费用必定涉及两个以上的人的行为,所以必定是博弈行为。当所涉及的人数很多时,博弈就趋近于一般均衡了,所以博弈应当是比一般均衡更普适的分析方法。用博弈中定义交易费用,要求以均衡状态下的成本和价值来度量交易成本。而改变交易成本就意味着博弈着的人们“选择”从一个均衡跳到另一个均衡,这种跳跃到底是怎样实现的,就连博弈学家们也没有找到解答。我在这篇文章里强调了现代博弈理论的“学习过程”博弈与哈耶克关于“道德传统”的知识论研究的关系,试图为博弈均衡的实现提供一个理由。 这些困难意味着,在经济分析中要么必须放弃所谓“交易费用”的概念,要么就把交易费用理解为在给定的不完备的知识集合上对可供选择的制度做选择的机会成本。这后一种选择就是这篇文章所做的尝试。如果它失败了,我将更有理由声称:交易费用是一个错误的概念。 如上述,与交易费用的定义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哈耶克反复提出过的“知识与一般均衡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最近又被贝克尔(Becker and Murphy,1992)重新提出。然而它仍然没有引起大多数经济学家的注意,尽管奥地利学派关于“市场过程(Market as a Process)”,的看法由于东欧及俄国1989年以来的改革过程遇到的困难,已经备受注意。人们现在承认“市场经济”远非朝夕之功可成。但是奥地利学派尤其是米塞斯和哈耶克关于“知识的分工”与自由市场功能的论述并没有被结合到经济分析中来,就我所知,只有杨晓凯和黄有光在北荷兰出版社出版的他们那本专著里试图以博弈论中“过程均衡”(又叫“序贯均衡”)的概念来证明哈耶克思想的正确。然而他们为了要使用数学工具(为了要进入“主流经济学”),不得不放弃哈耶克思想中更重要的部分,那就是“道德传统”的作用。 博弈理论家们一直对博弈均衡的基础存疑,例如克莱珀斯(David Kreps,1990b)谈到“囚犯悖论”时反复告诉我们,两个囚犯甲和乙,他们之间的多次博弈有两个均衡,一个是两人都选择“合作”,一个是两人都选择“不合作”。前者是博累托最优,后者是纳什均衡,我们先以最简单的纳什均衡来说明博弈论中“公共知识”的概念。为了明确,我把甲的推理过程逐步列出:(1)甲选择“不合作”的理由是什么呢?如果他认为乙将会合作,他必定不会选择“不合作”的策略。所以他必将是认为乙将不合作。(2)为什么甲认定乙将不合作呢?甲必定是已经设身处地在乙的位置上认定了甲将选择“不合作”策略;因为否则乙必定会选择“合作”,而不是“不合作”;(3)为什么乙认定甲将不合作呢?在甲的推理中乙必定是已经设身处地在甲的位置上认定了甲认为乙将选择“不合作”,所以甲将选择“不合作”,所以乙才选择“不合作”。(4)归纳原理可以推出,甲选择不合作的理由是,甲认为:“乙认为:“甲认为”……这是一个无限回归推理过程。这个推理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假设以前所有环节所需要的假设。凡是见过相对论艺术家艾舍尔的画的人都会同意,这就是我们从相对而立的两面镜子中看到的“无限”现象。上面的推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假设或知识,就被定义为“公共知识”,因为这部分知识一定是甲和乙共享的,否则无限推理就会在某个环节中断,而任何环节的中断都会使博弈达不到相应于那部分公共知识的均衡状态。克莱珀斯代表的博弈理论家们长期以来在问的一个问题就是,这部分“公共知识”是从哪来的。他发现并提供了至少三个类似的解答:(1)公共知识是在博弈进行前的信息交流中建立起来的某种共识或事前同意的玩儿法。可是难道信息交流不应当被纳入博弈过程吗?这是一些人的批评。根据这个批评,信息交流做为一种博弈也需要“公共知识”,所以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回答。(2)公共知识是博弈者们从事前存在着的一些“习俗”学到的,或者,“习惯行为”。这个回答与哈耶克关于“道德传统”在一般均衡中的作用的思想是一致的。(3)公共知识是由博弈者所在的文化环境提供的,所谓“焦点理论”,这个解释已经与上述哈耶克的思想非常接近了。
从博弈论遇到的困难我们容易看到,理性,虽然它使经济学成为社会科学中的“皇冠”,它毕竟需要为自身找到一个“支点”才能移动整个宇宙,理性的终极出发点在什么地方呢?在西方哲学史上有两个基本解答(见我在《读书》95年3月的文章):(1)笛卡尔的“建构主义”理性,其出发点是笛卡尔的思考着的“我”。(2)休漠和波普的“演进理性”,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传统”,只不过波普以及哈耶克说的“传统”是有发展层次的。最长远传统是物竟天择通过物种遗传机制形成的“生物传统”,以生物器官的功能和结构为载体,其次是社会演进传统,以一个社会的文化道德体系为载体,再次是个人经历的传统,以个人的心理结构为载体(Hayek,1952)。
唯一可以接受的结论是,公共知识来自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也就是上面介绍的克莱珀斯三个解答中的第三个。哈耶克说(他的四个命题见我在《经济研究》94年7月的综述文章):“我们的理性与我们的道德一样,都是演进选择过程的结果。”关于演进的理性传统(或者“进化认识论”),哈耶克认为波普论述得已经很透彻,没有必要再论及,所以他为《致命的自负》规定的主题是要说明“道德传统的演进过程”。我所理解的道德,其核心就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合作的知识。一旦被一群人接受(例如从小就在同一个社会里长大),就正是上面所说的“公共知识”。而道德传统本身是人类长期演进而来,扯不上理性或非理性的问题。我承认,这是一种相当“宿命”的看法。然而正如我在“传统与乌托邦”(《读书》1995年3月)中说明的,这种看法是对于理性设计的自我良好解毒剂。
二、关于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的一个批判性的整理
张五常(Cheung,1987)在《新玻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经济制度与交易费用”条目中是这样定义交易费用的:“广义而言,交易成本是指那些在鲁宾逊?克鲁梭(一人世界的)经济中不能想象的一切成本,在一人世界里,没有产权,也没有交易,没有任何形式的经济组织”。这个定义显然不是建构性的。因为它只能说明哪些成本不是交易成本,而不能说明哪些成本是交易成本。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要判断一项成本是否属于交易费用,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只要观察这项成本是否可能在一人世界里发生。凡是那些可能在一人世界里发生的成本就被划在交易费用概念以外的集合中。这个定义抓住了交易费用概念的核心部分,那就是:交易费用发生的前提是人们的利益分歧,这是交易费用之所以发生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当我们观察到交易费用时,那一定是“多人社会”,而且人们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但是当我们观察到利益有分歧的人们进行交易时,却不一定就能断定会发生交易费用。
再深入一些,假定存在着利益分歧,假定世界上有许多人,假定每一个人都自给自足,与世隔绝地生活在“一人经济”里,那么是什么原因阻碍人们结成“多人社会”或者,用洛克的语言,组成“公民社会”呢?对此霍布斯(Hobbes,1992)和洛克(Locke,1992)说的很清楚,如果没有广义产权(尊重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人们就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生存,人们只有两个选择:(1)与世隔绝,(2)互相尊重产权。于是人们选择(1)这个事实就说明选择(2)的成本高于选择(1)的成本。换句话说,正是因为过高的交易费用。人们才会生存在“与世隔绝”中。所以张五常给出的交易费用定义也陷入了窘境。“鲁宾逊?克鲁梭”要么是由于没有选择而进入一人经济,要么是选择待在一人经济里。前者不能用来定义机会成本(包括交易费用),后者则依赖于鲁宾逊?克鲁梭对两个选择所发生的制度成本(即交易费用)的权衡。而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能说一人经济没有发生交易成本。因为他放弃的与其他人合作所能够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尽管小于合作的交易费用,仍然是一种机会成本,是一人经济的交易费用。
当人与人之间为了在越来越细微的地方界定所有人“同等程度”的自由权利时,界定权利的费用会越来越高,所以理性的选择是在任意两个人之间留下一块没有个人权利界定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的边界上,界定个人权利所花的边际费用等于边界处个人权利所产生的边际价值。因此,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义务(Feinbery,1973)。
界定了基本权利以后,人们开始交换过程,并通过交换使权利产生更大的价值,这里有三个问题要回答:(1)交换的环境是什么?最基本的那部分产权是无法交换的,例如生命权利,可以交换的是那些在生命,基本自由,和基本财产之外的权利,当然由于每个社会特定的历史和道德传统,很难在人权或基本权利与可交易的财产权利之间做明确的划分。交易的环境应包括三个要素:(甲)一个确定的知识结构。参与交易的个人掌握着这个知识整体中的片段,知识整体在所有参与分工交换的人当中的一个分布就叫做一个“知识结构”。(乙)一群人,他们的偏好已经被他们掌握的知识片断确定了。(丙)一个基本权利结构和一个可交换权利的结构(简称“权利结构”)。基本权利在人群中的分布就叫做“基本权利结构”。在知识结构中,每个人都知道其他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知道这些关于基本权利的知识是公共知识。于是交换那些可交易的权利的博弈得以进行。(2)哪些东西进入交易?凡是属于可交换权利的权利就进入交易,所有可交换的权利在人群中的一个分布叫做一个“权利结构”。最后,(3)参与分工的人们的相互冲突的利益是怎样得到协调的?对这三个问题的全面解答实际上就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理论展开。
新制度经济学所理解的交易成本就是协调人们在分工时发生的利益分歧所费的资源的价值。与这个理解相关的是贝克尔(Becker and Murphy,1992)的“协调成本”概念,协调分工的成本可以有两类,其一,在一人经济中发生的协调成本,例如学习各种不同知识所费的时间。这时,协调的主要成本在于克服把不同知识装进同一个头脑所产生的困难,如贝克尔说的,这里发生了学习过程的边际收益递减律,所以一个理性人在单一方向上的学习过程会在某个时刻停止。其二,在一个分工序列中发生的协调成本,也就是制度经济学所谈的交易费用。也是由于这个原因我没有使用贝克尔的协调成本的概念。
以上的讨论使我们确信,如果交易的环境是不变的,即给定了知识结构和基本权利结构,那么由知识结构确定的人们的偏好及知识与基本权利结构决定的各种可交换权利可能生产的好处(关于消费和生产的知识),和由权利结构决定的每个人的资源秉赋,这些就刻画出交易博弈所需的全部参数了。通常,为了好用,人们定义各种各样的合作博弈的均衡概念,然后证明均衡的存在性。例如我们可以接受斯卡夫(H.Scarf,1971)的“阿尔法―核心(core)”的均衡概念。在通常的“凸性”和“紧集”假设下,存在一个“不动点”集合,其中的每一个点代表一个可以被参与合作的人们接受的收入分配方案,同时这个合作不会被那些被排除在外的社会成员的反合作努力所瓦解或并入其他的合作计划。这样就等于初步解答了上面提到的第三个问题,即分工合作的协调是在交易的环境和权利结构限定的范围内完成的。而上面的讨论告诉我们,交换的环境是由一个社会在所考查的特定时点上的文化传统的内容(知识结构和基本权利结构)决定的。人们能够选择的不是传统,而是给定环境以后,从交易活动的许多可能的均衡点中选择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由于知识结构的限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或同意实现那个成本最小的均衡。事实上,个人选择的过程是这样的:他在所有可能的人群组合中任意挑选一个,然后计算他能够从组合生产中得到的利益(他掌握的有限的知识片段应当提供给他有限但确定的信息)。然后再挑选其他组合和计算出从中得到的利益。最后他选择一个带给他最大利益的人群组合。假定那个组合里其他的成员都同意接受他,一个均衡点就实现了。但是在合作博弈中事情往往不这么简单。这个组合里每一个可能的成员都会(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片段)计算接纳这个人可能产生的价值。只有当全体可能的成员都不因为他的参与而退出组合时,均衡才实现。这里全体可能的成员常常包括了全体社会成员。关于这些计算,在标准的合作博弈教科书里可以找到许多工具,例如夏利值(Shapley value)的计算等等。我在这里感到兴趣的只是结论而不是过程。这个结论是:一群人能够被协调在一组分工序列里,当且仅当这群人的知识结构和权利结构能够提供出相应于该均衡所要求的知识权利的初始分布。 除了一些明显和简单的情况,大部分制度选择都包含契约的事前费用与事后费用之间的权衡。例如张五常(Cheung,1970)批评德姆塞茨关于“以私有产权内化外部效果”的观点时指出,私有产权的界定也有成本,所以正确的经济分析应当是在界定产权的成本和由于没有产权而发生的外部效果之间做“边际成本”权衡。后来杨晓凯再一次(用数学模型)说明了张五常的这一思想(Yang and Wills,1990)。正像巴塞尔(Barzel,1989,65―67页)指出的,任何产权的界定都会留下一个“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由于这样的权衡包含时间跨度,它本质上是一个动态决策。在讨论这类决策时,人们通常象哈特和摩尔(Hart and Moore,1990)那样,把生产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契约签订和投资的阶段。第二阶段则是收获和利益分配的阶段。不确定性表现在人们在签约阶段不可能知道双方在下一阶段的行为和守约的程度。考虑到这个风险,人们在第一阶段的投资活动受到影响。而由于投资减少第二阶段的总收益,理性的人们会在第一阶段讨价还价,通过产权交换改变权利结构和通过讨价还价改变知识结构,达成可以实现均衡的协议。均衡应当是全部两个阶段决策的总的均衡。容易看到,权利结构的变化就是选择制度(边际演变)的过程。而制度选择是与资源配置(在这个例子里是投资)同时完成的,是同一个均衡状态的两个方面。
由于任何权利界定都留下“公共领域”,那些遗留在公共领域内的资源,如果仍然有经济价值,就会引起所谓“追租(rent-capturing)”行为(Barzel,1985,1989)。参与契约的各个行为主体,由于各自有不同的追租成本(例如地理上的便利,技术上的优势,心理上的约束等等),对同一个公共领域里的资源有不同的评价。那些对租的评价超过其追租成本的行为主体将会付出努力去追租。公共领域内的资源随着追租活动而减少,直到对所有行为主体而言租的价值小于追租的成本为止。这个结果叫做“租耗(rent-dissipation)”,它是张五常在解释自然资源产权界定中的“公共财悲剧”时,为了批评德姆塞茨的理论而提出来的(Cheung,1970),意思是资源所含经济价值的耗尽。
于是,当人们的知识结构和权利结构所决定的行为,包括追租行为,达到均衡时,产权界定就达到了一个均衡状态,这个均衡的产权界定一定满足下列条件:(1)任何一项资源,它的“公共领域”所含的经济价值小于任何一个契约主体追租的成本。(2)任何一项资源所含的对它的所有者而言的经济价值大于其所有者界定(包括监督)其产权所费的成本,事实上(1)和(2)加在一起就是产权界定达到均衡的充分必要条件。
在均衡的产权关系中,每个人的可行性行为空间的边界同时就是对其他人行为的约束,公共领域除外,所以艾智仁说:当我们谈到消费者选择模型里的“预算直线”时我们无非是指产权约束,也就是指资源稀缺和竞争的情况(Alchian,1965a),而人们关于生产的知识结构和关于初始权利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上面讨论的产权界定的均衡以及资源配置的均衡状态。
三、结 语
以阿尔佛莱德?马歇尔的局部均衡分析为工具的交易费用理论,尽管相当有成效地在广泛领域获得了应用,却没有解决它自身逻辑的问题。事实上,从资源的稀缺性,可以认为每个人的选择空间都受到其他人的行为选择的限制,从而没有一个人的均衡行为是“局部均衡”的。在一个一般均衡或博弈均衡中什么是“交易费用”或制度的成本呢?制度本身也是由某个实现了的博弈均衡定义的(Schotter,1981)。所以,制度的成本只不过是某个实现了博弈对每一个参与博弈的主体的主观价值而言的机会成本。而这个机会成本是由他所放弃了的那些经由他个人影响可能实现的博弈均衡的最高主观价值所决定的。由于知识结构的道路依赖性,参与博弈的个体通常是没有“选择”博弈均衡的自由的,也就是说,所谓“交易费用”或实现了的博弈均衡的成本(由每个人的主观价值衡量的成本组成的全体博弈人的向量成本),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的,所存在的只是一个演进过程。
这个演进过程在我所提出的知识结构的理论框架里可以描述为一个由一系列博弈均衡定义的“传统”;在任何一个时刻,这个演进过程总是一个一般均衡从而是可以观测的和原则上可以检验的。通过这个工作,新制度经济学就被融入了奥地利学派及其哲学认识论的传统。后者又承接着苏格兰启蒙思想和亚当?斯密的学说。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交易费用与产权经济理论才可能获得或超越目前主流经济学的地位。
现代思想包括经济学思想,受到关于知识分工及知识分工带来的“现代性危机”的冲击,正在越来越强调古典主义和注意到本学科的基本问题,经济学越来越无法自守其领域或以其“帝国主义”态度侵入其他领域。经济学正在受到现代性危机的冲击。布坎南和哈耶克只是较早感受到这一冲击罢了。中国经济学的研究传统正处于重建或新建的艰难过程中。批判地学习西方理论,这是每一个严肃学者自然会持有的态度。每一种学习都是创造性的“诠释”或“解读”,都是把其他人的知识汇入认识主体的“支援意识”从而汇入了主体创造性的过程。事实上,在经济学之外的领域,例如我国的史学界,这一学术传统正在重新形成,乾嘉学派“辨伪”和“考据”的基本工夫已经为我国的史学家所重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学术成果正在向世界史学的标准靠拢。然而经济学界则多年没有改变所谓“低水平重复制造”(现在则是“低水平,国际范围内重复制造”)的状况。回到古典主义,重建传统,这是有志于中国经济学的学者不可不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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