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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代编户齐民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今年秋季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中国古代史》(试验修订本•选修)关于两汉的赋税制度有这样的表述:“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我认为,上述表述值得商榷。
其一,我国的赋役制度以资产为征收标准是从唐朝实施两税法开始的,教材关于两税法意义的表述是“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如果汉朝有关方面的表述正确的话,那么,对于唐朝的表述必然是错误的。
其二,汉朝的赋役制度的确是以人丁为主而不是以资产为主的。汉代的赋役包括田租、口赋(或算赋)、徭役和兵役(或更赋)。其中按资产计算的只有田租,即按土地的多少缴纳田租,而汉代的田租不管是十五税一还是三十税一,都在赋役总量中占较小的比例。而按人口计算的算赋(民15至56岁,每年纳120钱,叫算赋)和口赋(7岁至14岁的儿童,每年交纳20钱,叫口赋),其数量大大超过了田租的数量。汉代农民的徭役、兵役负担也很重,为了不误农时,往往要以每人若干钱的代价雇人代役,这叫做更赋。
综上所述,汉代的赋役是以人口税及兵役、徭役为主,田租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教材关于汉代赋役制度的表述应该改为:“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和人口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
——《历史学习》2002年第10期,作者于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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