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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佚名  北京教育考试院  2006-6-3 4:12:5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校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北京市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考条件与报名办法

  (一)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力;身体健康;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2005年3月29日前在京落户者)。

  报考军事院校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85年9月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报考公安部所属院校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高级中等教育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力,身体健康,可以报考。报名时须持有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历教育资格的高等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报名地点:应届毕业生到本校所在区(县)指定的地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由本校通知。社会青年原则上在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报名;在职职工在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

  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社会青年及在职职工须持本市户口簿(在职职工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报名考试费,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确定自己应试的外语语种和所报科类,科类划为:文史类、理工类。

  报名时,考生须提供本人完整准确的报名信息,具体提供方式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制定,考生应积极配合。

  报名时间:采取网上填写报名信息(简称“网上报名”)的,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20日8时至24日18时;采取其它报名方式的,报名时间为3月28日至29日。

  考生报名时所需用的照片,一律由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摄像采集。

  考生报名时,须签定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因公集体长期在京工作的外地职工及其子女申请在京借考,应首先征得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由现工作单位征得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京借考。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把借考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考试结束后,由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把借考考生的试卷及全部材料密封,通过机要部门及时寄往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在外地读书的北京市户口考生须回京参加高考。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报名、填报志愿,并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

  二、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要按录取批次顺序选报,艺术院校(系科)(艺术类高职班专业除外)、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公安部所属院校、中国青年政治院、国际关系院、北京电子科技院、外交院、体育院校(专业)等参加提前录取;全国重点院校和个别一般院校的本科参加第一批录取;一般院校的本科参加第二批录取;艺术类高职在本科之后录取;最后进专科录取。

  填报志愿两次进。第一次填报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的志愿及艺术类高职录取院校的志愿,时间为5月16日、17日。第二次填报专科批次录取院校的志愿,时间为7月23日。

  志愿栏目按录取批次顺序设置,考生填报志愿校的顺序及数目如下:

  提前录取院校可选报两个志愿校;第一批、第二批录取院校可在本批内各选报三个志愿校;艺术类高职可选报两个志愿校。

  专科录取批次的志愿可选报四个志愿校。

  以上每个志愿校可选报五个专业。

  各批次录取结束时,如高等校计划未完成,根据情况将重新征集考生志愿

  考生在选报志愿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考生应把个人志向与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根据招生校的要求,并结合本人在中阶段的德、智、体条件实事求是地填报志愿,特别是选报好每批的第一志愿

  2. 考生填报志愿,要严格按照《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校在京招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招生专业目录”)填涂志愿信息卡、填写志愿表。志愿信息卡、志愿表中志愿校和专业的“批次位置”一定要与“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批次相一致。

  3. 考生应认真了解招生校情况及各项有关招生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时间选报志愿,填写志愿表必须与填涂的志愿信息卡内容完全一致。录取时将以志愿信息卡中的志愿顺序为依据投递档案。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普通高等校招生各种照顾对象应在填报志愿前办理相应证明手续,办理手续时间及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各中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5月底前在校内张榜公布。

  考生志愿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是录取的重要依据,一经填报,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考试与评卷

  考试和评卷在北京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外语听力测试,测试成绩计入总

  各科目全部实卷考试,语文、数(文)、数(理)、外语(含听力测试满30)满均为15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各为300,总成绩满为750

  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校、监考教师都必须按考试规定、程序工作。

  普通高等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6月7日至8日进,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见下表:

                           考 试 时 间 表
 
    六月七日(星期二) 上午9:00—11:30  语文              下午3:00—5:00   数
 
    六月八日(星期三) 上午 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  3:00—5:00 外语


  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外语口试;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需要进体育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有关高等校需要进体育测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面试。考生必须在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应试,过期不予补试。

  (二)关于评卷

  评卷工作科目集中进。各科目的评卷点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在北京市高考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含体育考试和外语口试成绩)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校毕业生报考高等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北京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北京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件执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4月5日至25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北京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6月11日—12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北京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时间定于6月30日上午8点至下午4点,地点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医院商定。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高等批进。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院校,别在各批最低控制数线上择优录取。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录取中将继续扩大校录取新生的自主权,高等校在招生工作中要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提前录取的艺术院校(系科)、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公安部所属院校、中国民用航空院的录取,实校负责制”,即:招生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校决定,遗留问题由校负责处理。其他校实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对于参加第一批、第二批和专科录取的高等校均实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一般在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数之间的关系。招生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校确定,遗留问题由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各校要根据网上远程录取的特点,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录取体制”的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二)照顾对象的录取

  1. 对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现役军人子女;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数的基础上增加10校提供档案,由校审查录取: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和华(归)侨子女[系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者,并需经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高中阶段获得市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台籍考生;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数的基础上增加20校提供档案,由校审查录取;

  被评为市级优秀生的应届毕业生;

  *被评为市级优秀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 对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生名单”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原有数的基础上增加20校提供档案,由校审查录取。

  *5. 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校提供档案,由校审查录取。

  6.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录取。高等校定向招生计划在校调档线以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线以下20以内、同批最低控制数线以上,向校提供填报定向招生志愿的考生档案,由校审查录取。

  7. 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在录取时,经有关单位推荐,北京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给予一定的照顾。

  8. 对艺术特长生考生的录取,按照《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9. 对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录取,按照《北京市2005年普通高等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以上标注符号“*”的项目中的照顾对象仅适用在北京地区的高等校。

  (三)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

  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②道德品质恶劣的;

  ③有违法犯罪为。

  (五)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单。招生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别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下发的《北京市2005年普通高等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05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执

  七、关于其他形式招生

  保送生、有实践经验青年、飞员、职教师资班、高等职业教育班等形式的单独招生,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高等校实施。

  已被高等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八、入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后,校要认真进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为的,取消入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资格。对取消入资格的考生,校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校招生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注意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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