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校招收港澳地区学生收费标准调整 浙教计〔2006〕29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港澳办,各普通高校: 为切实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学生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港澳学生的收费标准。对已录取到我省普通高校学习的港澳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港澳学生与内地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各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港澳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对来我省就读的港澳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港澳学生的收费项目。 二、对招收港澳学生的普通高校给予专项补助。对港澳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后,考虑到实际培养成本,为鼓励我省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学生,财政部门根据每年的招生人数,据实安排生均定额补助。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招收的港澳学生,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给予专项补助。各市应按照省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对招收港澳学生的市属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6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请各市、各部门、各普通高校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各项规定,抓紧研究制定与港澳学生工作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对港澳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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