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广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具备报名资格: ⑴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 身体健康,或虽有残疾,但符合所报专业规定要求,不影响正常学习者。 2、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条件,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含以上)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我省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3、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广东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居住所在地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中心指定的报名站(点)报名。 4、参加普通高校招生非统一考试的考生〔包括:小语种、保送生,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免试高水平运动员(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其他特殊类考生〕必须参加报名。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⑶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所有考生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凡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居民不得在外省借考,非本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得在广东省借考。考生需在省内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须经借考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批准。 7、考生报考时,须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考生鉴定信息、高中毕业成绩及高考成绩信息等。考生应认真填报报考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报名时,应使用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需与身份证同名)报名,并以此作为考试、录取的依据。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由新生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录取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学校或单位。 8、各报名点要认真做好各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中学生的学籍、户籍管理,严格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字[1995]47号文),严禁“非正常移民人员”报名。 9、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就读学校证明报名,入学时由招生学校审核毕业证原件。往届生凭毕业证书报名,并递交毕业证复印件。 10、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类、艺术类(含报本省、外省)、体育类(含体育术科及体尖)考生统一报名,统一派发考生号。考生报名结束后不得更改本人报考项目(含术科专项和非专项项目)。 二、填报志愿 1、考生应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根据自身条件认真填报志愿。 2、本科各批次及专科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补填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补填志愿,并组织相关高校进行第二次录取。 3、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是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是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5月15日—22日。 三、招生体检 1、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2、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负责协调各体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3、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体检,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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