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4月20日前进行6月下旬复查 ●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时报讯(记者 薛冰 通讯员 廖翊华)省考试中心省卫生厅近日联合下发2006年高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时间:4月20日前 复查时间:6月22~23日 今年招生体检时间安排在4月20日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6月22~23日为体检复查时间。复查结果需修正的,由市招生办公室于6月30日前报省招生办公室。 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负责协调各体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如果有必要复检的,指定当地招办专人带到中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复检,否则复检结论无效。 2006年广东高考继续实行网上录取,考生体检项目按《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内容进行,体检情况实行体检现场输入。 放宽患病者录取要求 高校可提出补充规定 据悉,今年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同时,也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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