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扩大高校在招生工作中的自主权,促进中学素质教育全面开展的精神,我校在2006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计划自主选拔录取,拟选拔有特长和综合素质优秀的人才。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校两年的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以改变高考分数为唯一选才标准的招生录取制度,推进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的改革试点。自主选拔录取在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有效监督下进行。通过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促进中学素质教育发展,有利于我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二、招生范围及对象 具备2006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全国应届高中毕业生,且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考试: 1、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或学科联赛(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学科)省级赛区三等奖及以上或者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地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2、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发明创造专利或在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全国机器人大赛等竞赛活动中获奖励者; 3、在文学创作、师范生技能(含演讲、书法、绘画等)及文艺、体育等方面有突出才能,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或获地市级及以上奖励者; 4、在外语学习方面有特长,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奖励者、获“创新英语作文大赛”复赛优胜者或有认证等级证书者; 5、高中学习阶段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在思想品德、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获地市级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者。 6、省级示范中学推荐,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者。 三、招生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登录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www.hzu.net.cn),在网上进行申请登记,并下载《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认真填写好此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签署推荐意见后,并附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公开发表作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邮寄或送达我校招生办公室(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喻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收,邮编:430079) 特别提示:(1)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考生可不用在网上申请。考生可向我校招生办公室索取或向所在中学教务处索取《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填写后按要求邮寄或送达我校招生办公室。(2)在网上申请的考生,务必将网上提交顺序号记录下来并填写在报名表上。我校最终认可考生邮寄或送达我校的报名申请材料。 我校接受申请报名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2、材料审查及确定参加复试名单 我校将组织专家对所有报名考生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参加复试名单,于2006年元月10日前在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网上公布。并将复试时间和地点直接通知考生所在学校或本人,请各位考生注意在招生网上查询或咨询所在中学。 3、 复试 复试时间:2006年元月15日。 复试除在我校本部设立考点外,还将在参加复试考生相对集中的地区安排考点。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各种证书材料原件到我校指定复试考点报到。 复试采取笔试和特长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笔试分文科综合素质测试和理科综合素质测试以及心理测试(心理测试不计成绩)。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还需进行英语口语测试。 4、入围名单 我校将根据考生复试测试成绩及申请材料,确定入围名单。入围考生人数控制在我校招生总计划的5%以内。入围考生名单将于2006年2月份在我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向考生所在中学邮寄入围通知单。我校于2006年3月将自主选拔入围名单报送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四、录取办法 入围考生须参加2006年全国普通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同批次控制分数线,我校将区分情况予以录取: 1、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我校保证按第一志愿专业录取(报考英语专业者需通过自主招生英语口试),并且享受我校新生奖学金; 2、考生高考成绩没有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但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同批次控制分数线,我校将予以破格录取,并原则上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中的一个。 五、监督机制 1、我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整个自主选拔录取过程进行监督。 2、我校将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自主选拔录取办法、选拔工作细则、考生入围名单等,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我校将与考生所在中学、招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自主选拔录取考务工作,入围名单同时将在所在中学及通过所在省招生部门进行公示。 4、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出申请,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经核实无误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经华中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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