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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录取规则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天利考试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06-04 00:56:36

  校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邮编:110004

  电话:024-23894405
 
  网址:www.sycm.com.cn

  一般规定:

  1.报名条件: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普通高中、中等艺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均可报考。

  2.报名手续:考生应持所在单位或乡、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报名,介绍信上应注明考生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报考专业及专业方向等内容。外地考生可函报,以邮戳日期为准。介绍信除写明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必须写明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报名时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兼报有关专业方向需再增加三张;辽宁省考生应持艺术类考生专业加试准考证。

  4.兼报:在考试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考生可兼报一个专业;如有两个专业同时初试合格,考生必须选择其一参加复试;省外考场考生可兼报我院(南校区)艺术学院,凡取得我院专业加试合格证者,可免于艺术学院的专业加试,其成绩直接记入艺术学院的考生档案,具体事宜详见《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艺术学院专业考试(省外考场)招生简章》。

  5.专业考试报名、考试的时间、地点请咨询学校招生办。专业复试合格后,考生凭我院发给的《专业加试合格证》,在户口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

  6.各专业方向考生(不含音乐教育兼表演)的录取: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规定的录取数线和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考生录取建档线,按专业成绩排列顺序,根据计划名额,全面考核,择优录取。音乐教育兼表演专业方向考生的录取: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招生计划数的150%(英语必须达到60)划定文化课录取数线,在线内者按专业排名顺序,全面考核,依次录取。

  7.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超过一周不报到者,考试成绩作废、不存档、不退档、不转档。

  8.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凡有违反招生规定或舞弊行为及身体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者将取消其学籍。

  9.我院实行试读制,试读期一年。在此期间,按我院有关规定,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合格者,给予正式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其试读资格。

  10.沈阳市内的新生一律走读,不转户口,不安排住宿和琴房。

  专业要求:

  1.报考作曲、流行音乐作曲、指挥、音乐音响导演、视唱练耳、音乐学专业方向的考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报考其他各专业方向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有特殊贡献及才能者,由我院有关专家二人以上推荐,年龄可适当放宽。

  2.报考作曲、流行音乐作曲专业方向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近期两部作品的乐谱及录音(不要求录音质量);报考音乐音响导演专业方向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近期录音或制作的音乐作品录音小样一至两首,另需注明专业复试时自选音乐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号;报考音乐学(5年制)专业方向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1~2篇音乐学方面的论文(要求共3000字左右);报考指挥专业方向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专业初试时考试曲目的录音。

  身体条件:演唱专业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1.60m以上(含1.60m),男1.70m以上(含1.70m);音乐教育兼表演专业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1.55m以上(含1.55m),男1.65m以上(含1.65m)。有特殊才能者,由专家推荐,经院招生委员会批准,身高要求可适当降低。

  单科成绩:我院对考生高考英语成绩做如下要求:报考音乐教育兼表演专业方向的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60;报考作曲、流行音乐作曲、指挥、音乐音响导演、视唱练耳、音乐学专业方向的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55;考其他各专业方向的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45;各专业方向如因英语成绩而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将以5为一段顺降英语,并按专业成绩另行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外语语种:只限英语。

  优惠政策:对专业加试总成绩在前三名,或在专业比赛中获省级优秀奖以上者(此类证明必须在报名时提交招生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经院招生委员会核准,可酌降文化课总录取。音乐学、音乐音响导演、音乐教育兼表演、乐器制作兼演奏专业方向的考生,专业课加试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录取线85%以上者(含数学),可按该专业招生计划数30%的比例优先录取。其他照顾及优先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考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音乐学(五年制)专业方向学费8000元/年,其他专业方向学费12000元/年,国际音乐教育中心各专业方向学费26000元/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辽宁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考生专业加试成绩特别优秀者,经院招生委员会审定,可酌情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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