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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罗隆基说:“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以及最大多数享有最大幸福的目的的必须的条件。” ②这段话,讲了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首先,是维持自然生命的物质条件,这是最低层次的人权。譬如工作权,通过工作获得报酬,就是满足这个条件的一种人权。这样的条件,主要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次,是排除别人侵害的条件,它满足了人对于安全的需要。它针对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再次,是个性与人格发展的条件。它针对的是身与心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人的生物性与精神性之间的关系。它意味着,人不仅是一种生物性的存在,也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人有精神层面上的追求.这种追求也是一种人权。最后,是个体向群体作出贡献的条件。它针对的是人与人类的关系.或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它表明,人是一种类的存在,人要通过为人类作出贡献的方式,来实现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融合。这种条件的实质,是个体在群体中获得承认、获得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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