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1日下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闭幕。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社论认为“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作为和谐社会建设首要内容的“民主法治”,在会议上被重点强调。那么,构建和谐社会,政法机关都做了哪些工作?还应该做出何种努力呢?
要解决的部分问题
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中央近几年来不断下大力气重点解决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全面推进平安建设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创新社会管理协调阶层关系
◆重点内容是要努力建设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舒缓社会紧张,平和社会心态,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托底”机制
◆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探索和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落实反腐制度防止权力寻租
◆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0月11日下午3点,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退休干部李强生早早地来到楼下的报亭买当天的晚报,“今天十六届六中全会闭幕,我想早点看看中央对和谐社会到底是怎么说的。”
25年来首次以社会事务为主题,十六届六中全会自从10月8日开幕以来,其受关注程度可以用前所未有来形容。
据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闻信息中心统计,“十六届六中全会”以高额词频统领9月份中国十大流行语。
分析人士指出,这充分说明广大人民群众对和谐社会的期盼,对和谐幸福的憧憬。
而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是民主法治。
传统理念“和为贵” 化解矛盾“调”为先
其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最早在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而这一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5项能力之一。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概念是针对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矛盾凸显期以及刑事案件高发期而提出的。
中央政法委协调室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曾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自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后,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把这种理念体现到实际中去。
基层既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疏导各种矛盾的“茬口”。有效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多地有赖于基层。
一般人难以想象,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有多么平凡琐碎:他可能半夜被叫起来制止一场乡邻吵架,也需要走家串户,在田间地头宣讲法律,调解纠纷……一位老司法助理员曾以“中医”自比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工程中,司法所发挥的作用是预防为上,综合治理,固本强元。
已经干了二十多年人民调解工作的甄秀红,脑子里从来没有什么节假日的概念,社区里一有纠纷找到她,她立马予以调解。
“由于习惯原因,许多中国人不愿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遇到的麻烦。他们认为那样只会加深和激化与别人的矛盾。”甄秀红说,更重要的是,人民调解员平日就与调解对象朝夕相处,有更大的信任度,处理问题时给大家的感觉不那么生硬。调解往往在当事人找到调解员的那一刻就开始了,不必经过立案、笔录等程序,“有时一次调解在一两个小时内就能结束,具有法律程序所不能相比的速度优势。”
这项始于1954年的制度在1982年被写入宪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
据统计,全国司法所每年参与调解和指导调解的民间纠纷达600万起。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今年1至8月,全国法院共调解民商事案件82084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31.37%。
被誉为中国“品牌之都”的山东省青岛市,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推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突破了传统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模式局限,建立了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关牵头组织,劳动、工商、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和谐相处的新机制。
青岛的这一创新之举实行以来,管“闲事”的部门多了,审判机关的诉讼压力小了,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更强了,社会调解领域拓展延伸了。
“和谐”摒弃司法不公 期待司法行为更规范
“消除司法不公”的呼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探索中,一直不绝于耳。客观地说,司法不公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它的成因也十分复杂。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周友苏将其详细归纳为:由于外部干预引起的司法不公;由于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如不能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由于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引起的司法不公;由于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引起的司法不公……
“无为司法问责,有为不当追究。”在新疆阜康市法院,这行醒目的大字时刻警醒着每一名法官。在该院制定的《不当司法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中,对责任法官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和诫勉措施。今年已有2名不当司法行为人受到严厉处罚。
去年5月以来,一项名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行动,在全国各级法院展开。
“这次专项整改,我们主要采取了制定司法解释规范司法标准、落实审判公开、加大调解力度等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华璞介绍说,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司法解释14件,规范了案件裁判标准,从源头防止司法不公。
据介绍,整改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反映的少数案件存在的司法不公、立案难、执行难以及申诉难问题。一年来,经过全国法院共同努力,司法行为更规范了,审判质量更高了,司法与公众的距离更近了。“全国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综合指数比上一年度提高了0.71。”孙华璞如是说。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堵住立案中的人为、暗箱操纵,各级法院加强了案件流程管理,电脑随机分案、排期开庭。除此之外,法院系统正在建立完善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力争明年起,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开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惩恶扬善文明执法 警察行为不断规范
10月10日下午,赵某满脸沮丧地走进派出所,他是来自首的。
不久前,赵某驾驶无牌黑色宝马车违法行车,值勤交警纠违时,赵某竟驾车欲撞交警,回家放好车后又返回对交警进行殴打。办案民警4次找到赵某家,都没有见到赵某的面,他躲了。但随着心理压力的增大,他还是选择了自首。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为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打击犯罪、保一方平安方面做出了贡献。但警察在依法履行公务过程中屡遭不法分子的抗拒、阻挠和袭击,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公安民警的事件也屡有发生。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公安执法工作还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公安民警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权益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一些公安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袭警也好,警察枉法也罢,都不是和谐社会的要求。袭警者自然要受到法律制裁,但对民警又有啥要求呢?公安机关内部有了这么几条:公安民警要加强自身修养,形成严格自律的职业道德约束,始终处理好为民和为己的关系,坚决抵制人情关系和强权势力的摆布,认清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只有这样执法才得以公正,社会才得以和谐。
其实,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一直没闲着,他们在不断探索。
“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证据使用”,这不再是西方警匪影视片中常见的对白———辽宁省鞍山市警方在审讯过程中,也必须这样告知当事人。民警说出这句话时,随身携带的DV已经打开。
从10月10日开始,鞍山的不少派出所和刑警队都装备了DV摄像机,民警称这给他们办案提供了证据,但更多的是为了维权。
据鞍山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介绍,在国内法律尚无“沉默权”方面规定的情形下,基层单位这样做的主要用意在于监督民警公正执法。
不断加大惩腐力度 检察机关被寄厚望
每一个腐败案件背后,都会牵扯出一串贪官,有社会学家分析,对腐败者如果惩治不力,很有可能引发一些群众仇视社会的心理。正因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被人们寄予了很大希望。而从近来检察院侦破的一系列腐败案件中,嗅觉敏锐的观察家们发现“反腐战动了真格”。据统计,仅2005年,全国就有11071人因贪污贿赂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今年初,中纪委部署的腐败6大重点,更是剑剑直刺腐败分子的要害。“反腐战”全面开打,安徽、江苏、福建、河南等地都有地方高官受到惩处。
观察家认为,从目前形势看,打击腐败的力度和深度是令人瞩目的。然而,形势也并非想象的那么乐观。从目前已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腐败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其手段隐蔽、狡猾,反腐败斗争变得复杂化了。不仅腐败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而且还出现了规模化的腐败。特别要警惕的是,腐败现象在实践中表现出假面性、反复性的特点。
分析人士指出,现行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已经超过1200件,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各省和各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但是虽有如此多的制度、法规,一些明显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还是层出不穷,屡见报端。这是因为,反腐败法规制度中存在政策、文件比较多,国家立法偏少的现象。一方面法律规范真空太多,让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对反腐败专门机关的授权不够和职责规定不够,对公民反腐防腐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加大了当前反腐败的难度。
同时,因为反贪的对象往往涉及各级官员,背景复杂,关系网庞大。因此,贪污贿赂案件要得到公平审判,首先必须保证检察机关能独立行使立案、调查、侦查、批捕、起诉、支持公诉、法律监督等各项检察权。
检察机关的高层对查处腐败案件有着清醒的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为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努力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贾春旺说,2006年,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过程中,要突出办案工作的重点:要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案件,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等等。此外,在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还要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反映强烈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有专家指出,和谐社会不是一个口号,反贪腐的步伐还要继续,与腐败的较量将更为复杂,和谐社会需要制度体制保障,这还只是开始。(张亦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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