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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凤尾河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责令海山公司选厂尾矿库限期建成,污染物限期达标排放。二是对重点排污企业加强督查,防止企业违法排污。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经常性地现场督查,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一般排污企业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督促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三是是加大环境信访工作力度,认真及时开展对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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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投诉的查处,处理率为100。同时,我们按照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加大征收力度,2009年共征收排污费50万元(全部上缴县财政)。
(三)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
在南伞镇、凤尾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一是加大两个城镇周围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监管力度,做好烟尘、粉尘排放的污染治理;二是狠抓环境噪声、建筑噪声、企业厂界噪声和中高考期间噪声控制工作,为人民群众和广大考生创造了一个宁静的生活学习环境。随着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
(四)提高发展和服务意识
一是在第三产业项目的审批上,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技改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给予大力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特别是水电开发项目的实施,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缓解了我县电力紧张的局面。二是严格把关,提高“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以建设“绿色××”、“和谐××”为目标,严格实施环境管理,坚决禁止高耗能、效益低、污染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上马,主要在督促企业执行环评制度方面控制。经批准上马的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增产减污”的环评要求,做到建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量逐步削减。
(五)全面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实施污染物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十一五”期间市政府下达我县约束性指标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分别削减4.35和7。为确保我县两项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和控制任务的完成,根据《临沧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计划》,我局结合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将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将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分解到各相关企业,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通过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我局和各企业的通力合作,我县已提前完场“十一五”的减排任务,目前我局正在完善相关工作,确保2010年顺利通过核查验收。
(六)积极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工作
为全县工业企业发展服务。根据县委、政府“贴近企业、做好服务”的安排和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从我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出发,分别采取“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跟踪服务”等方式方法,先后5次就勐捧冶炼厂、海山公司小河边铁矿厂等企业的项目报批和环评工作与政府领导及企业一起到省、市环保等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汇报、协调和沟通联系工作。目前,勐捧冶炼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获专家评审通过,市环保局下发了行政许可;海山公司小河边铁矿厂和金宏公司木场金矿山环评获专家评审通过,昆钢60万吨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已获批准在建。
四、存在不足或问题
在全县整体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环保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尚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意识还不到位,需要结合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抓落实。
(三)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特有优势,为企业治理污染提供新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环保部门作为推公事业机构设置后,由于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加之人员编制较少,大大制约了规范执法和其他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环保队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局内环境监测等业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六)县城南迁后,距离重点监管的芦子园矿区路程较远,又无派出执法机构,对芦子园矿区监管难度较大。
五、今后的重点工作
目标任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全县环保工作思路,按照《中共临沧市委、市人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以“秘境临沧·我的家园”为主题,努力实施《七彩云南·秘境临沧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使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明显增强,公众的环境权益切实得到维护,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府的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重点工作:
(一)开展环境法治行动。加快推进环境法制建设;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二)开展环境治理行动。以城镇过境河流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以工业污染防治为重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以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为重点,依托新农村建设工程和绿色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三)开展环境阳光行动。实施国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或者监控设施;实行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完善“12369”环保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热线;深化环境管理政务公开制度。
(四)开展生态保护行动。科学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优化整合全县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保障保护区保护功能完整,提高保护质量和效益;保护生物多样性,建立物种及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构建保护与持续利用的信息共享平台。
(五)重点抓好东鸿公司勐捧2万吨电解锌厂和昆钢日处理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等项目的“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确保几个大工程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达标),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进一步规范县域内违反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建设企业。
(六)继续加大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力度。按照县委、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采矿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督促采矿企业切实落实矿山环保责任,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和监管措施。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采矿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环保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停产限期整改;对不具备矿山生产法定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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