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提前到校后不慎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谁有过错、有多少过错,就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今年10岁的钱某是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一所小学的三年级学生,由于她是班里的钥匙保管员,因此必须提前到校。2001年5月26日上午7时许,钱某到校后与其他同学到校园隔壁的丝织腰带厂厂区玩耍,不慎撞上铁门,致使其右眼受伤失明,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小学旁边的这家丝织腰带厂与小学仅一墙之隔,两者相通的一扇铁门是该厂进出的惟一通道。事件发生后,钱某所在的小学、丝织腰带厂业主向钱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不久,钱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学校、丝织腰带厂业主,以及将丝织腰带厂厂房出租的村委会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认为,钱某提前到校,玩耍时不注意安全导致受伤,校方无须承担责任;丝织腰带厂业主认为,钱某提前到校,与其监护人失职有关,自己无须承担责任;作为被告人的村委会也认为,自己出租厂房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因此也不用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监护之责,致使其提前到校并受伤,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当时学校与腰带厂之间的铁门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存在安全隐患,腰带厂业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钱某作为保管教室钥匙的学生,学校对其提前到校的行为持默认态度,本案事故应视为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学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事故不是发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不存在过错为由,请求依法改判,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根据判决,学校和丝织腰带厂业主各赔偿30%,其余损失由钱某的父母承担,村委会则不承担责任。(摘编自“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5日 文/廖育奎、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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