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立军 王 琳
2003年5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是直接侵权人,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郭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在学校上课时间,任课教师不在场,疏于管理,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不遵守纪律,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学校应对郭某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郭某及监护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本案中,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而不应由郭某及监护人承担。
教师利用班干部管理学生,使得一些班干部觉得自己有特权,高高在上,可任意发号施令,随意处分其他同学,这是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师应注重对班干部的服务意识的培养,教育他们关心集体,帮助、爱护同学,树立为同学服务以及做公仆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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